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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专利流氓”,政府该不该管?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3-07-2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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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流氓”现象的兴起已经给整个社会和经济带来重要影响,尤其是在美国,以“专利流氓”发起的专利诉讼为例,2010年至2012年间,“专利流氓”诉讼的比例从29%激增到62%,诉讼数量也从731件增加到2500件。为了让专利制度真正服务于促进美国技术与经济进步而不是阻碍社会创新,美国政府已经不得不对“专利流氓”现象进行干预,接连推出各种举措,可谓是频发新招,并且是从司法、立法与行政三个方面同时发力。

  

  例如,相对较早的司法举措当首推美国最高院2006年的eBay案,其对专利诉讼中禁令的颁布给出了严格的限制,最高院的这个判决大大削弱了“专利流氓”利用禁令这一杀伤性武器的效力,而在立法方面的措施则更为丰富,从2011年被认为是美国专利法历史上最大改革的美国发明法案开始,国会陆续收到旨在解决“专利流氓”问题的立法提案,截至2013年5月,就有5项法案提案正在国会接受讨论,而来自总统和白宫的行政措施则包括向国会提出的7项立法建议和5项具体的行政措施。此外,也有州政府针对“专利流氓”推出适用于本地区的法案,例如蒙特州于2013年5月22日就颁布了《恶意认定专利侵权法》(Bad Faith Assertions of Patent Infringements),旨在打击“专利流氓”(该法案被认为开创了美国同类法案之先河)。

  

  此外,联邦政府的其它职能部门也对“专利流氓”现象极为关注并拟推出相应措施。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美国司法部DOJ(FTC与DOC称之为PAE, 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于2012年召开专门针对“专利流氓”的研讨会,讨论“专利流氓”的专利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或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是否应当和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规制,而就在近期,FTC主席表示要基于FTC法案的第6(b)款发起所谓的行业调查,其内容将包括向PAE发出传唤等,迫使专利控股公司回答有关其如何开展自身业务的问题,如是否与其他专利权人协作发起专利诉讼、是否将从诉讼和许可获得收益与原专利权人进行分成等。

  

  笔者认为,“专利流氓”运营专利的行为,本属于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不宜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然而,正如任何企业经营行为一样,当其对社会福利整体或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时,政府就有责任对其进行干预,尤其是“专利流氓”运营的对象是专利权这一政府赋权时,政府的监管就显得更加重要。实际上,政府对于“专利流氓”的关注和干预不只发生在美国,在欧洲同样存在。例如,欧盟就有多起涉及“专利流氓”专利行为的反垄断或不公平竞争诉讼(比如诺基亚诉德国“专利流氓”公司IPCom,谷歌诉诺基亚、微软和加拿大“专利流氓”公司Masaid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监管需要把握住时机和程度两个重要方面,什么时候、什么场合需要进行干预,要如何以及实施什么程度的干预,否则政府行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行为,可能不仅不利于社会、经济与技术的发展,还可能会起到反作用。

  

  尽管如此,欧美针对“专利流氓”现象的关注和已经提出、正在讨论或即将实行的措施,对于知识产权事业正处于迅猛发展中的我国而言,具有较高的参考借鉴意义。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和知识产权环境的日益改善,我们应当确保专利系统也能够跟上脚步,从欧美应对“专利流氓”的实践中,我们要学习和思考的,不应该仅仅是针对“专利流氓”这一特定的问题本身,而应该是专利系统这一宏观的对象,切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应该用更全方位的眼光观察问题,解决专利体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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