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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证据如何保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2017-10-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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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司法审判而言,最关键的问题是证据问题,因为证据在整个诉讼流程中被称为“诉讼之王”,也有一种说法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互联网案件中,证据的问题更加突出,因为会涉及非常多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一改无痕、难以固定、易变性非常强等特点。此外,当事人进行保全以后,如何评判其提供的保全证据是否具备相应效力,也是司法实务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因此,“2017中国互联网大会法治生态共建论坛”专门以圆桌论坛的形式,邀请司法界、学术界、企业界人士就互联网时代的证据保全问题进行了探讨。

  互联网时代证据保全面临新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人们在享受着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随着企业互联网思维的运用,对互联网在企业发展当中的选择,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互联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产业互联网。产业互联网的出现,就会伴生着企业的注册、企业的投资、企业的清算包括企业产品的销售等等,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直接关乎着互联网的发展,同时也关乎着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的利益。

  中国联通北京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王谨在谈到互联网时代证据保全问题时表示,联通本身是一个传统的通信系统,现在做很多转型业务,比如现在前台推行无纸化受理,虽然用户体验很好,但却冒着很大风险,从法律角度来说,将会给后期解决纠纷带来很多不方便。

  因为现在互联网当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比较多,而且成倍增长,专家们在多年从事研究过程中,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遇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多年致力于知识产权研究,对于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权中证据的保全问题有着切身体会。“前几天最高法院有一个座谈会,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特别依赖于司法鉴定,打官司。一有相关诉讼,法官首先问你有没有司法鉴定?我认为涉及互联网的案子,尤其涉及技术问题,除了专业人士很难搞清楚,在这种状况下法官听谁的?目前来看只能依赖于司法鉴定。这是个好现象,说明我们的法官已经遵从客观规律。但另一方面,我们不禁要思考,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体现在哪里呢?依赖于第三方的鉴定,法官几乎没法独立思考。我认为这种方式剥夺了法官自由思考或自由裁量的空间。”徐家力说。

  对于徐家力提出的疑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综合组长王磊则给予了回应。王磊认为,审判实践中是否存在司法独立判决权力被旁置的情形?实际上对于审判实践而言,事实查明是有赖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但是最终法律适用的环节,一定属于法官的评判问题,这个行为绝对是不可能交给一个鉴定机构来决定的。

  王磊表示,在互联网案件中,证据问题非常突出,因为会涉及非常多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一改无痕、难以固定、易变性强等特点,当事人进行证据保全以后,要么申请公证,要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才能保证证据效力。这时就面临一个困局,即怎样引入一个相应技术支撑部门,能够使互联网案件的审判架构更加智能和更加合理。

  现代科技能否解决现实困境?

  对于王磊提到的困境,目前已有互联网企业在从事相关探索,希望能够用现代科技手段解决这些问题。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徐敏是律师出身,多年来一直关注互联网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在遵从互联网模式的前提下,希望建立一套比较庞大的可信数据体系,试着向行业或产业提供一种可信“互联网+”的模式。

  徐敏举例说明,如果公司今天要买一个10万元的东西,公司一位副总采购,财务或行政员工会拿着采购单找到这位副总去签字审批,告诉他要买什么,为什么是这个价格,他签完之后,就可以去采购这个东西了。这件事在线下看起来是如此平常,但把它搬上互联网,就有许多问题等待我们解决。比如,我们在互联网上无法识别是不是这位副总在签字;我们无法确定他签的字是他本人签的字;这位副总签的字如何安全被流转到采购部门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试着建立一套可信数据,我们会做五项可信的概念,最后形成一个闭环叫可信数据的体系:第一,有可信的身份;第二,有可信的终端;第三,有可信的来源;第四,有可信的通道;第五,有可信的存储。这五方面是我们一直致力于研究的东西,而每一个东西可以详细解释。我们会创立中国第一家云网模型,我们在互联网上会创造一套具有可信数据的底层支持系统;我们会有私有的传输协议;我们试着做内容的粉碎、还原和再还原;我们会设置流向协议支持,也就是说一定会保证是这位副总签的字。”徐敏说。

  “我们公司愿意以开放的心态试着去发起‘可信数据的技术联盟’。我们希望这种算法的问题可以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有些智能化的问题,我们没有能力做很多智能化的东西,但是我们有能力做底层的协议,我们有能力做信息的分装,我们有能力做二次加密、还原,我们有能力做电子证据的二次还原及其电子通道的开通。我非常希望发起一种呼吁,试着以可信数据的闭环流程为指引,试着在国内建立可信的数据联盟。希望司法电子化流程给予我们支持,希望仲裁、公证能够推进和支持我们对于流程或电子证据的接入等等。”徐敏说。

  来自司法界的务实建议

  对于电子证据保全存在的问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峰从实务角度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薛峰介绍,东城区法院去年受理了2127件知识产权案件,其中1655件涉及互联网,达到77.8%。今年上半年比这个比例还高。涉及互联网案件一个劲在往上涨,已经深刻影响到我们的生活。

  这些案件有几个共同特点:事实较难查清,本来就是过去的事,再加上互联网的虚拟性,就更加困难;责任难确定,互联网发了一个东西,全世界就都知道了,而传统方式是只有区域性影响,完全不一样;损害难确定,主体在互联网上很难查明,损害了之后,损害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规定,一个案件的种类就只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这几种。在一般案件里,这几种有一种就可以。电子数据是新加上去的,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平常在其他案件里可能用到电子数据的很少,但是在涉互联网案件里,证据特色就是多数集中在两到三类,第一是电子数据,第二是鉴定意见,第三是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都必须建立在电子数据基础上,没有电子数据,另外两个都站不住,都是虚的。因为电子数据不完善、不全面、不真实,所以鉴定等都不会是真的,所以电子数据非常重要。在涉及互联网案件证据特色里就出现了证据非常不均衡,集中在这三种,又以电子数据为基础。

  “电子数据的问题在现实中存在着不会用、不敢用、不能用。这是国际司法界的问题,不仅是中国。去年,我专门去加拿大和美国与他们交流了互联网影响下商业模式变革及对审判的影响,美国司法部培训中心专门教法官怎么样从电子证据中获取信息。客观来说,法官这个行业相对来说比较保守一点,对新生事物提取信息时,因为法官要承担一个责任,只有说服他,才敢作出决定,给他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数字、二维码之类的,他可能不会采纳你的意见。”薛峰说。

  鉴于这种情况,薛峰建议在诉讼过程中要综合利用多种证据,不要只依赖一个证据,如果电子数据不被采用就麻烦很大;此外要充分运用公证证据,如果要能把电子数据内容转化成公证书,把这个事情发生的过程、事件整个描述清楚。因为在我们国家,公证书法律效力特别强,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它,都要用公证的现象。借用公证机关的手段,目前在法院诉讼中提供电子数据、公证书,效果非常好。

  在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新的问题总会不断产生,但相信随着秉承互联网分享精神的一群人的成长,能够用智慧解决这些问题。(记者: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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