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堂”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第三人北京养生堂药店公司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养生堂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商标行政纠纷。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简称养生堂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养生堂药店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养生堂药店公司)的商标行政纠纷。
“养生堂”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第三人北京养生堂药店公司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养生堂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养生堂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原告养生堂公司诉称:
一、原告引证商标“养生堂”系人用药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告应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时点判断原告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与原告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商业咨询等服务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
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系2013年起新增的服务分类项目,引证商标是否驰名的判断时间应以其在药品零售和批发领域登记并持续经营使用“养生堂”字号的时间为准。
二、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与人用药等商品商业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
第三人北京养生堂药店公司则当庭陈述意见称:同意被告意见,认为原告的“养生堂”引证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类似。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原告“养生堂”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及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激烈地辩论。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王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