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下称蜜淘公司)诉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下称飞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蜜淘公司诉称,其与飞狐公司及案外人北京奇艺世纪有限公司(下称奇艺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下称涉案合同),约定飞狐公司和奇艺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以独占性专有的方式享有电视剧《楚乔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同时,还约定了许可费的支付进度。目前,《楚乔传》电视剧已完整播出,且蜜淘公司已按涉案合同约定交付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版权文件、播出介质等,但飞狐公司却未依约按时、足额向蜜淘公司支付授权许可费。据此,蜜淘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飞狐公司向其支付所欠第三期授权许可费6960万元及违约金。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作者:杨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