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武汉中院)就佐敦有限公司(下称佐敦公司)诉佐敦(武汉)涂料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佐敦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武汉佐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佐敦”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犯佐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佐敦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目前,两案判决均已生效。
佐敦公司于1926年在挪威成立,是一家知名的涂料供应商,武汉佐敦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经营范围包括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
佐敦公司发现,武汉佐敦公司在未经其授权,将其在先注册商标“JOTUN”注册为域名,并作为企业网站进行宣传,同时,在武汉佐敦公司经营的网站中,还以佐敦公司的武汉分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并使用从原告网站复制了产品说明等文件。不仅如此,武汉佐敦公司还在网页中突出使用了一系列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声称与佐敦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沟通无果后,2017年12月,佐敦公司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武汉佐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变更或注销企业名称,共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等。
对此,武汉佐敦公司辩称,其未侵犯佐敦公司的企业商号权,未恶意依傍佐敦公司的商号知名度,也未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佐敦公司仅因其网站标有类似商标而认定存在商标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不过,武汉佐敦公司表示,若其网站宣传行为对佐敦公司产生了不良影响,其愿意登报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武汉佐敦公司将佐敦公司注册商标中的英文“JOTUN”作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同类商品的商业活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佐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武汉佐敦公司的网站网页设计与佐敦公司官网当中多个元素近似,在案证据表明,武汉佐敦公司在网页上利用佐敦公司相关名称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市场主体及销售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武汉佐敦公司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令武汉佐敦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带有“佐敦”字号的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佐敦”文字;停止在网站上使用佐敦公司的企业名称及相似的网站背景图案和宣传语。此外,武汉佐敦公司需赔偿佐敦公司相应经济损失。(作者:张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