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备受关注的全球“虚拟现实第一案”ZeniMax Media与Oculus专利纠纷案,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法院的陪审团裁定,Oculus须向ZeniMax Media(下称ZM)支付5亿美元。这场始于2014年5月的纠纷,历经3年之久,终于有了判决。从初步的判赔金额看,5亿美元与ZM最初的30亿美元索赔额相比,仅为1/6。不过,对于不涉及具体专利或特定技术的专利纠纷来说,这样的判决也属不易。
该案之所以备受关注,一方面,本案被告Oculus确实是虚拟现实领域举足轻重的厂商,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脸谱公司曾于2014年以3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Oculus。因此,该案被很多围观者视为脸谱公司在虚拟现实领域所遭遇的一次重大诉讼。2014年5月,在脸谱公司宣布收购Oculus不到2个月时,ZM起诉称Oculus涉嫌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研发了包括Rift头显在内的虚拟现实系统。
事实上,致使双方卷入纠纷的关键有二:其一,Oculus的首席技术官约翰·卡马克原系ZM收购的一家游戏公司id软件公司联合创始人和技术负责人。其二,Oculus创始人帕尔默曾与ZM签署过一份保密协议。在人员、技术、资本等方面,ZM与Oculus之间曾经或试图发生更多的联系。
而回到双方的诉讼案件,恰是因为双方之间有着很多“难解难分”的关系,使得Oculus很难切割清楚其在虚拟现实领域的创新成果有多少与ZM相关。虽然,ZM并非指控Oculus侵犯其特定技术或专利权,但是,庭审记录也显示,Oculus通过创始人帕尔默和技术负责人卡马克从ZM不当获得了一些信息或技术。比如,卡马克承认自己在加入Oculus之前,从ZM的电脑中拷贝了文件。其实,此次纠纷和很多大公司内部关键人员离职创业后,与原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类似。这些纠纷通常涉及离职员工与原公司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离职员工利用原公司的条件或按照原公司要求进行特定研发,但在离职创业后才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归属问题等。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可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员工与公司没有对提交专利申请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那么,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及所有权均属单位。
而在此次纠纷中,虽然目前法院尚未对特定的专利产品或技术归属及侵权作出判定,但是,从案件庭审的信息来看,Oculus确实存在利用了ZM相关代码或成果的情形。对于目前的庭审结果和裁定,Oculus已经表示可能会提起上诉,而ZM则对结果表示满意。因此,Oculus最终是否需要向ZM赔偿以及赔偿多少还存在一定变数。
不过,对于创业团队或公司来说,如何妥善处理与原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如何在未离职期间就对特定研究成果的归属和使用作出特别约定,也是需要尽早考虑的问题。(李俊慧)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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