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名人作品,上网供人下载阅读,算不算侵权?又该如何赔偿?
近日,因余秋雨作品网上遭侵权,获得授权的中文在线来厦维权,状告厦门一家网络科技公司,要求按每千字100元的标准赔偿,共计2.35万元。
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判决被告赔偿6000元。
事件:擅自传播《文化苦旅》
2015年7月,经余秋雨授权,位于北京的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文化苦旅》等12部作品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有效期5年。根据授权书,该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15年11月,中文在线发现,厦门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经营的手机助手客户端上登载《文化苦旅》,用户只要下载客户端,就可以任意浏览、下载和传播作品。中文在线随即请公证机构对相关的网页数据进行了保存及公证,并起诉被告网络公司。
焦点:索赔金额是否合理?
在法庭上,原告中文在线提出,被告网络公司的做法侵害了他们的权益,依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对方应按每千字100元的标准赔偿他们,共计2.35万元。
面对索赔,被告网络公司觉得委屈。他们答辩说,2016年3月,他们收到中文在线发来的律师函后,已及时删除了相关作品,随后还与对方协商如何解决。
被告认为,电子书登出《文化苦旅》,只是为了方便用户阅读,公司并未从中获利,属于合理使用,够不上侵权。另外,由于点击量不高,影响较小,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了合理范围。
判决:被告侵权赔6000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余秋雨是《文化苦旅》作品的著作权人,他有权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中文在线提供的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经过作者授权,并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维权。
而被告网络公司作为手机软件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网站上提供《文化苦旅》电子书供公众下载,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至于赔偿的数额,主审法官表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只适用于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介质的文字作品不属于该范畴。因此,中文在线提出的赔偿标准没有依据,只能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畅销度、字数、纸质出版物的销售价格,以及侵权网站的点击量、下载量等酌情裁量。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网络公司向中文在线赔偿6000元。
文章来源:台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