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袜业大亨陷商标“侵权”争议 健盛集团IPO或涉嫌信披隐瞒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12-2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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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因涉及侵权纠纷遭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一事街知巷闻,也导致企业上市进程受阻。无独有偶,采用ODM、OEM 方式,为ADIDAS、PUMA、FILA等知名品牌以及优衣库、迪卡侬、无印良品等全球知名零售商生产各类棉袜的上市公司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健盛集团”,603558.SH),也正身陷涉嫌“商标侵权”的争议。

 

《华夏时报》记者获悉,健盛集团内销的自营品牌“健盛”被指涉嫌商标侵权,且迄今尚没有最终裁定结果。而商标产生侵权争议的时间恰好是在健盛集团IPO并披露招股说明书期间,但企业对此事只字未提,即便在上市成功之后,对于商标涉嫌侵权争议的后续情况也没有做任何信息披露。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健盛集团的行为已经涉嫌信披违规和信披隐瞒。健盛集团方面回应称,企业不存在信披隐瞒的行为,也不认为“健盛”商标涉嫌侵权和存在争议。

 

“健盛”商标被他人注册

 

《华夏时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律师函显示,一名叫王俊林的自然人,称自己是第11512892号“健盛”、第11512891号“健盛织造”商标的权利人。根据调查和公证处公证,健盛集团在没有王俊林合法授权许可下,擅自在“袜子”等同类商品生产销售中突出醒目使用“健盛”商标和品牌,侵犯了王俊林的商标使用权。销售的渠道除了实体店,还包括京东、淘宝、天猫、一号店、苏宁易购等。健盛集团被要求立刻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侵犯王俊林商标使用权的商品,并保证今后不再生产和销售。

 

本报记者获得的另一份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第11512892号“健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39311号】显示,认定被异议商标“健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袜”,异议人健盛集团引证的“健盛”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健盛集团称王俊林侵犯其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同时依据《商标法》,对“健盛”商标准予注册。

 

王俊林方面告诉记者,简单说来就是他在注册“健盛”商标的时候,健盛集团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该给予注册,但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准予注册。

 

健盛集团董秘张望望向记者表示,健盛集团前身成立于1993年,当时自己卖的袜子就叫“健盛”牌,还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品牌”,只是因为疏忽,直到2013年的时候想到要申请注册“健盛”商标。在注册前需要先查询是否已被注册,发现一个叫王俊林的自然人早企业几个月申请注册“健盛”商标,于是企业提出了异议,但最后还是被王俊林注册成功。

 

IPO未披露商标争议

 

本报记者注意到,健盛集团是于2015年1月27日在上交所上市。上市前的招股书披露以及更新有过两次,第一次招股书形成是2014年5月5日,5月6日披露;第二次更新是2014年9月17日,披露更新的日期是2014年10月11日。

 

王俊林是于2012年9月19日开始申请注册“健盛”商标,健盛集团于2014年2月19日申请商标异议,商标局于2015年9月24日做出准予王俊林注册的决定。从时间上来看,健盛集团对于“健盛”商标提出争议的时候,正好是IPO招股书披露并完成上市期间。

 

但在两份招股书里面,对于商标的争议均没有提及。在“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这一项里面,企业表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发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健盛集团的做法涉嫌信披违规。宋一欣认为,对于商标的争议,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在招股书里披露,因为“公众有知情权”。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严义明律师认为,健盛集团的行为属于“信披隐瞒”。披露虚假信息有几个方面:一种是捏造虚假的事实;一种是重大隐瞒。商标争议如果对企业内销的自有品牌业绩有影响,应该属于重大事项,没有披露就属于重大隐瞒。

 

在严义明看来,健盛集团这样的行为,如果外界或者投资者提出质疑的话,可以要求证监会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立案调查后属实的话,应该给予行政处罚,投资者如果由此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企业称未对市场造成影响

 

2016年半年报显示,健盛集团总资产近21.38亿。根据公司“智慧制造+新营销”的发展规划,公司将致力于成为国内贴身衣物的领导品牌,产品品类将从棉袜扩展到丝袜、文胸内衣为主打的贴身衣物全品类。报告期内,公司已在浙江省内开设了4 家线下店铺,计划在2016 年新增线下店铺 50 家。

 

张望望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他对企业的了解,王俊林是一个商标注册专业户,他是抢注了“健盛”商标。根据《商标法》,企业自1993年成立后就在使用“健盛”商标,1996年还获得消费者信得过品牌,所以“健盛”商标理应归企业所有,也不涉及构成侵权,目前没有对市场造成影响。

 

对于为何IPO时不披露“健盛”商标争议的情况,张望望称招股书披露的是企业已经拥有的商标,而不是披露没有拥有此商标。他还表示,目前浙江省工商局已经裁定王俊林的注册不合理,但张望望没有出示裁定书,且称浙江省工商局正在下文过程中。此外,健盛集团已经于今年7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对王俊林注册的“健盛”商标做无效宣告,并保留必要时起诉王俊林抢注的行为。张望望表示,健盛集团是一定要把“健盛”商标拿回来的。

 

严义明律师表示,作为上市公司,7月份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的行为,也应该对外进行公告。不过记者查询发现,健盛集团对此未进行信披。

 

记者另外了解到,王俊林向健盛集团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健盛集团商标侵权一事,12月2日获得萧山市场监管局告知,称经核查,被举报人(健盛集团)涉嫌违法,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本报记者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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