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专利条例(草案)》,该草案规定健全全省、市、县三级专利工作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行政执法权,并对专利激励创新、专利运用等作了相应规定。
设多项专利激励创新措施
草案规定,省政府应设立湖北专利奖,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同时,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拥有我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和服务。
草案规定,在技术职称评定中,应将授权专利列入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业绩和学术成果评价的重要内容。其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技术职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北专利奖的,可以优先推荐申报有关技术职称。
此外,草案还规定,大学生在读期间获得专利授权,高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可以作为相应课程的成绩评定依据,以及奖学金评定的指标和依据;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建立专利公众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在专利保护方面,草案规定,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和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其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公众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和专利违法行为信用档案制度,公开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恶意侵权行为等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专利保护社会信用水平。
来自:长江商报 周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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