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漾好贡茶”起诉“御可贡茶”,认为后者“贡茶”标识侵害了“漾漾好贡茶”的商标权,元芳,你怎么看?
本周新鲜出炉的判决:
案号: (2016)粤0104民初5205号
合议庭: 陈永华 胡今胜 叶玉冰
裁判要旨:
“贡茶”文字属于通用名称,不应当被垄断使用,且原告注册的第8529453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漾漾好”字体和溢香杯“”,故判断被告所使用的“+GONGCHA”标识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应结合“漾漾好”字体和溢香杯“”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和工具上使用的“+GONGCHA”标识并没有使用“漾漾好”字体和溢香杯“”;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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