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声音商标莫缺乏显著性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于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以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也作出如下规定: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这是我国首次取消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可视性”要求,将声音纳入到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声音商标正式进入我们的生活。
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它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近日,笔者通过查询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的商标公告获悉,诺基亚申请在第9类电子产品上面的“Nokia Tune”声音商标通过了审查,进入公告期(图1)。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即视为注册成功。
图1
通过查询可知,诺基亚将“Nokia Tune”声音商标注册在多个类别中(图2),包括了汽车交通工具的第12类、服装鞋帽的第25类、通讯服务的第38类等,但仅有第9类已经通过审查,商标局于2016年10月6日发布了公告。
图2
提到声音商标,使人立刻想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成功提交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开始曲”的声音商标申请。这也是新商标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接到的中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图3、图4)。该声音商标申请人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号为14503615,商标申请形式为一标多类,其中包括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项目涵盖了第35类的广告宣传,第38类的电视、广播播放,第41类的培训、组织表演以及第42类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项目。根据最新审查结果来看,该声音商标在第38类、41类成功注册,部分服务项目被驳回;第35类、第42类全部驳回,驳回理由为:商标缺乏显著性。
图3
图4
我们再来看另外一个案例。2014年5月,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第38类申请了声音商标,注册号为14502522号(图5)。该声音商标是常用即时通讯软件QQ中好友登陆的“咚咚咚”敲门声,凡是QQ用户都是耳熟能详的。该商标已于2015年9月被驳回,驳回理由为“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可识别作用。”
图5
前两个案例中,声音商标的驳回理由均为“缺乏显著性”,由此可见,显著性对于声音商标的成功申请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常见问题解答中对“声音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了答复,其中,声音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如下: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例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作者:王利娜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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