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博知产行业讨论】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弥补经济领域的“制度短板”,其中提到深改组近期出台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十项举措,核心在于提出“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权”。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首先我们须明白,“产权”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产权”就是“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产权”涵盖范围较广,分类方式也很多样,如按流动方式可分为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按客体形态可分为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由于“产权”能够划分人们对资源的权利边界,即排他性,从而具有伟大的激励功能,不要小瞧这个功能,举个例子: 假设笔者在土质肥沃的“黑土地之乡”——吉林省拥有一块土地。
身为“地主”的笔者可以选择种玉米、大豆,亦或是拿来放羊,不嫌累还可以弄一个混合立体种植、多物种生态、农业教育体验园,农业旅游业一起整。 只有明确了“产权”所有人,笔者才会愿意下功夫提升生产力和产量,在有限的土地上种出更多的作物,或者尝试新的经营模式,创造更多的财富;
同时,也能避免无产权无责任背景下,人人开发、过度索取的“公共牧场悲剧”。 “产权”激励使人们对资源有了“你的”“我的”从属概念,激发出“主人翁”意识和主观能动性,使资源利用更多样化和具有创造性,达到市场经济的收益最大化和资源的合理开发。 此外,当玉米和大豆被拿出来自由交易时,就有了买卖,形成了市场,因此“产权”也可以说是经济市场的基础和关键。 孟子在《孟子·滕文公上》里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放在这里可以理解为:老百姓的生存准则就是,有了自己的产权,心就能稳定不变,人才能安居乐业。 而从我国最新数据看,投在基础建设的民间资本持续下滑,原因为何?
在于对“产权”保护制度的信心不足,怕投入没有保障,这也凸显了我国现存“产权”制度存在的短板。 既然中央也意识到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会对我国经济造成重大阻碍,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次《意见》内容,是如何主张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的? ※不仅要保护有形资产产权,也要保护无形资产产权。 对于资金、资源、产品、设备、装置和厂房等有形资产,看得见摸得着,通常是着重保护的对象;
但以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虽看不见摸不着,却也能彰显企业软实力和独特文化,孵育出非凡的价值。 举个例子,“王老吉”在中国可说是家喻户晓,直到其“生父”——广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养父”——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打起了口水战和法律官司,公众才知道原来“王老吉”并不姓“王”。
最终历经380多天的争夺,价值1080亿的“王老吉”商标争议案以广药集团胜诉告终,鸿道集团被迫停用“王老吉”商标。
小小商标也能价值千亿,当然要保护此类无形资产产权了! 对此,《意见》中是这么说的: 八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 加大对知识产权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促进对外贸易和招商引资。 ※不仅要保护公有产权,也要保护私有产权 目前,市场经济已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原有的公有制(国有、集体所有制),经过改制上市,公众可大幅度地投资参与,随即产生混合所有制。
但拥有多种因素和所有制之下,如何才能和谐共处,不打架互掐? 目前的回答就是要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我国产权保护的问题之一,就是不同所有制的产权地位并不平等。
在以前,民营企业家在面对资产强行兼并或侵占时,除了拉横幅抗议、诉诸法律之外,并无更多有效途径;
而在信息开放、途径多元的当下,更多私营企业家选择提前保护自身利益,“用脚投票”踏上移民大道。 《2016国际移民展望》报告显示,虽然投资移民的门槛在不断提高,在移民来源国的排名上,中国仍是最大移民来源国,近90%投资移民来自中国:
澳大利亚于2015年推出的“优先移民项目”瞄准中国富豪,投资门槛比之前“500万澳元”(约人民币2600万)涨了2倍。
英国也将投资移民项目额度从100万英镑升至200万英镑,且提出拍卖方式发放投资移民签证。
美国在2014年共发出10692张EB-5投资移民签证,中国占了85%。 对如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意见》是这么说的: 一是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既然以上内容提到“非公有制”,就会让人联想到“公有制”,笔者认为,将所有制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分类方式,值得商榷。 在以前,“公有制”包括国家、集体所有制。
国家所有制也有称其为“全民所有制”;而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比如股份改制前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四大商业银行。 因此有了坊间的一个笑话:如果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年利润为1300亿元,是不是要对全中国13亿人均分利润,一人100元? 如今,公有制、全民所有制都已成历史旧有产物,再提,就成了一种障眼法。 理论上,公有/全民所有,变成国有(集体所有在此略去不论);
国有变成各级政府所有,归国资委出资管理,操作上归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有。
然而实际上,当公司和品牌发展壮大之后,产权问题便成了政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问题,也是致命于企业的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健力宝”的例子。
其实,财产所有制,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主体。
与其谈私有公有,不如谈私有、共有。明确的主体远比一个含混的主体更能规避掉混水摸鱼。 “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否则人类就进入灾难之门。”(据说是洛克的话。)然而,更准确的话就是,财产可以私有,权力不可私有。 为什么?因为财产私有,产权才能明确,财产共有(个人、集体或国家共同持有),产权也需要明确。
如果权力私有,那就少不了以权谋权或以权谋利。如果私有的权力,再加上财产公有名义下的财产权力所有,则民无宁日国无宁日了。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作者:金焰、古赟 来源:中细软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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