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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实务】
JPO于2016年6月30公布了《专利行政年度报告2016》 [ 该报告的下载网址:https://www.jpo.go.jp/shiryou/toushin/nenji/nenpou2016_index.htm]。该报告中公布了大量统计数据,本研究所选择其中一些和申请实务比较相关的数据做一些介绍,以便读者了解日本专利制度的特点和最新动向。详情请参阅下面的“深泉观察”栏目。
JPO于7月13日在官网上更新了“关于《耽误期限后的救济规定的指南》之问答(四法通用版)”:http://www.jpo.go.jp/shiryou/kijun/kijun2/kikan_gide_faq.htm
和之前的版本相比,内容充实了很多,并增加了一些具体例子。其中,和中国申请人比较相关的“错过优先权主张的期限”、“错过PCT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30个月期限”的情况,需要有“正当理由”,其判断的原则是:导致错过期限的原因是否是可预见性的。如果可以提供证据以证明是不可预见性的,例如申请人突然得病住院、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突然联系不上、突发性停电等,则得到救济的可能性较大,具体规定和解释可参考如下网页:
https://www.jpo.go.jp/shiryou/kijun/kijun2/kyusai_method.htm 和https://www.jpo.go.jp/shiryou/kijun/kijun2/kyusai_guideline.htm
二、【新闻速递】
1、据《每日新闻》报道,芝浦工业大学将8月1日开始举办“专利技术转化的商业模式竞赛”,以征集将专利技术实用化的经营点子。参选者需要针对该大学正在申请中的如下三件专利“①使用巨磁电阻效应的高效磁化反转装置 ②高强度和高抗腐蚀性铝合金材料及其制造方法 ③含有纳米碳材料的凝胶的制造方法”中的任意一件提出将其商业化的想法。最优秀的点子可以获得100万日元(约6万人民币)的奖励。本次竞赛的参选者仅限于该大学的师生[http://mainichi.jp/univ/articles/20160714/org/00m/100/016000c]。
2、据《东奥日报社》报道[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60714-14205948-webtoo-l02],日本东北部的3所大学+3家银行(弘前大学、秋田大学、岩手大学 + 青森银行、秋田银行、岩手银行)于7月14日共同设立TLO(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即技术使用许可机构)。该项目计划使用日本东北经济产业局的补助金,将上述3所大学持有的约300件发明专利做成数据库,供银行自由查询,然后由银行将这些专利信息推荐给其相关客户,以解决企业的相关需要。弘前大学的佐藤敬校长提到:“我们这3个县的人口都在显著减少,期望这个项目能够促进就业,使年轻人不离开这里”。
另外,从今年6月开始,广岛市的红叶银行和当地的弁理士会合作,依托当地政府的补助金为企业无偿提供技术检索、专利申请等支持[https://www.momijibank.co.jp/portal/news/2016/0525.pdf]。
上文中提到大学将其专利开放给他人使用,被称为“开放专利”。开放专利常常也是收费的,如果想利用开放专利,需要先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签订相关协议。日本有不少开放专利的资源,如埼玉县的“开放专利100件”[http://www.saitama-j.or.jp/chizai/kaihou/]。信息比较集中的开放专利数据库是“独立行政法人 工业所有权情报研修馆”的[ https://plidb.inpit.go.jp/PDDB/Service/PDDBService],本研究所于7月19日在确认到该数据库中收录了3万多件开放专利(不过有一部分还处于审查过程中,尚未获得授权),具体数据如下:
笔者在该数据库输入关键词“ips”,检索到25件专利(如下图所示)。从检索结果中可知涉及的发明是否被实施或许可过,以及该专利是否可以被许可或转让等信息。
C、日本财产保险公司的“国内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于7月开始出售,该保险的对象是日本国内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当投保企业被诉侵权时,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的手续费、律师费、专利代理师费、鉴定费、诉讼顾问的服务费等将由保险公司补偿[ http://www.sjnk.co.jp/~/media/SJNK/files/news/2016/20160704_1.pdf]。不过该保险期限很短,只有1年。
另外,JPO最近也出台政策,从今年7月初起算的一年保险期间,中小企业加入“海外知识产权诉讼的保险”的,给予一半补助[ http://www.jpo.go.jp/sesaku/shien_sosyou_hoken.htm]。
D、JPO口审的日程、旁听、以及“判定制度”2016年7-10月的JPO口审的日程安排表可以在官网上查询到[ http://www.jpo.go.jp/torikumi/t_torikumi/kousyo.htm]。任何人均可以旁听口审,且不需要提前预约,提前5分钟入场即可(不过旁听席位数量较少,坐满为止)。从上述日程安排表中可知:7月15日有3件关联的“判定审判”的口审。特许法第71条规定的“判定审判”,指的是请求JPO对相关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判定。虽然该判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JPO的权威性和中立性,判定结果常为当事人所尊重,为其和解或继续诉讼提供了重要参考。
实用新型、外观、商标法中同样规定有该制度。判定的请求人不需要具有利害关系,该制度的特点是费用低(一件的官费约2000人民币)、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情况下,3个月后即可得到判定结果)、不张扬(原则上书面审理,只有依当事人请求才可能进行口审),适合承受不起高额诉讼费的个人、中小企业。
E、新书出版:《第8版 发明专利的说明书撰写方法:为了获得和利用更强力的专利权》
日文书名《改訂8版 特許明細書の書き方: より強い特許権の取得と活用のために》是日文书籍中关于撰写说明书的重要参考书之一。本次修订对应了近年来的法改、审查基准的修订和重要判例。本书将于8/16正式出版,目前可以在日本亚马逊网站上提前预定。
三、【判例】
就“生海苔异物分离除去装置中生海苔共转防止装置”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东京地方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了判决。涉案发明专利(特许3966527号)涉及的装置如下图所示:是在该分离装置中,设置有突起的板状部件8,以防止生海苔随着分离用旋转板的转动而转动,从而加快分离效率。本案的被告包括了一级销售商和二级销售商,争议点涉及民法第724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效的消灭与否、被告的无效理由抗辩是否成立、销售商将旧机器磨损的关键部件以新换旧是否属于制造行为、专权利人是否可以差止普通用户的上述替换行为、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本发明在该装置中的贡献率、计算不当得利时侵权人的哪些开支可以从利润额中扣除等。
下面就判决文中法院的判断结论稍作介绍:① 民法第724条中规定的3年时效的起算点必须满足被害人当时既知道被害又知道加害人是谁,二者缺一不可 ②判决文中用了较大篇幅讨论了被告的无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特许法第103条之三规定了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的无效抗辩;但中国尚无此抗辩制度,实质无效抗辩的理由只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才会被考虑) ③将本案中带有突起板状部件8的部件以新换旧,属于制造行为 ④但权利人不能差止普通用户购买部件后的以新换旧行为,因为即使这种行为被认定是“帮助行为”,也没有任何法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差止“帮助行为” ⑤涉案发明是装置中的核心部件,被告关于降低贡献率的证据不足,因此贡献率为100% ⑥在计算特许法第102条第2款中的不当得利时,从利润中可以被扣除的开支仅限于和销售活动直接相关的。
四、【深泉观察】----- 介绍JPO公布的《JPO数据统计报告2016》 连载之一
本报告正文篇为389页,资料篇为271页,信息量较大,本刊将以连载的形式陆续为大家介绍其中的重要内容。
内容介绍
在报告的开头部分,JPO明确了其目标:到2023年底,将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缩短为14个月,实现“世界上最快、品质最高的专利审查”。
从2015年5月13日,日本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正式生效,在JPO可以递交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中国还在为加入该协定努力中)。
从2015年4月开始,可以申请如下新类型的商标:动态商标、全息商标、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位置商标。
2015年2月在“独立行政法人 工业所有权情报研修馆”设立了“商业秘密110”窗口,特别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商业秘密(例如商业秘密泄露、电脑遭黑客侵袭等)、知产战略方面的咨询,如下图所示:
2014年日本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的件数。笔者将其数据和2013的对比,发现其主要变化是:到美国、中国申请的比例分别下降了0.8%、0.5%,到东南亚的比例增加了0.4%。
下图为五大局中从请求实审到第一次OA发出的时间,以及最终处理(授权或驳回等)的时间(2014年平均值)。从图中可知: 整体来看,JPO最快,SIPO居中。
关于发明专利的授权案件数、授权率(如下图)。从图中可知:授权率逐年增加、驳回率逐年减少。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JPO对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变得宽松。另外,考虑到JPO的审查速度在五大局中最快(特别是其加快审查制度,费用低、手续方便),中国申请人可以考虑如下策略:到JPO提交基础申请或PCT国际申请,在JPO办理加快审查以快速获得授权,再以此为依据到美国、中国等国家办理PPH(审查高速公路)。
JPO发明专利权的维持率:如下图所示,授权登记开始5年后为86%,10年后为52%,15年后为10%。
据科技日报报道,倪光南院士在7月2日的“强国知识产权论坛2016”上提到:“中科院全院有效发明专利平均维持时间是5.2年,维持10年以上的仅占5.5%,这意味着成果的转化远远不够。” 对比JPO的上述数据,52% (JPO)VS 5.5%(中科院),相差近一个数量级。
限于篇幅,本期仅介绍上述几点,我们下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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