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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倪|国知局商标“被抢注”,商标注册正在发生变化?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7-2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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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晨|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征得作者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思博网

  近日,IP界炸开了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标志)被一家名不经传的宁波物流公司“抢注”了。这一事件一时成了各大新闻媒体追逐的“头条新闻”。其实该事件并不复杂,就是商标局把一个跟自己主管部门近似的商标给初审通过,因为该事件有大水冲垮了龙王庙--自家人认不得自家人的讽刺意味,所以一开始就引发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对那些千辛万苦、望穿秋水也等不到商标证书下来的人来说,确实可以精神胜利法一把。然而吐槽归吐槽,笔者隐约感到了商标注册正在发生某些变化,触发了一些思考。

  一、商标初审“显著性”要求标准降低?

  商标注册的第一功课就是查询是否存在近似和相同商标。落实好商标查询工作,是注册成功的关键,这就人们常说的商标显著性,又称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和灵魂。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事实上商标评审所要求的显著性程度往往远远超过这一标准。从该事件来看,评审者不知晓、不认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五星IP”标志的可能性很小,“七星IP”能够如此轻松通过初审,一个可能的重要信号就是商标申请“显著性”要求标准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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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公告的第17451054号“七星IP”商标  2、国知局“五星IP”标志

  自商标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商标申请量增长很快。特别是自2013年以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业有力地推动下,工商总局了全面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营商环境便利化,就2015年中国商标申请量达287.6万件,累计注册量达1225万件,有效注册量1034万件。商标数量越来越多,意味着相似的可能性越来越强,显著性就会变的越来越弱,如果坚持“显著性”高标准不放,就会导致新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会日益降低。降低商标注册“显著性”初审标准也是现实的要求。

  二、程序正义日趋强化,“其他不良影响”趋于宽松?

  对于固有显著性的证明,一般而言主要在于证明商标没有违反禁止性的规定,即“(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七星IP”并没有犯这些原则性的错误,所以商标局回应说此次事件中没有程序上的错误。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次事件中的两商标只是近似,而不是相同,所以初审者没有使用此项规定。

  再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原则上,任何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均可作为商标注册。但某些特定的标志可能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虽然大家调侃“其他不良影响”是个大箩筐,但至少这次没有往里装。


  三、舆论对程序正义影响日趋增强?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初审消息一出,IP界一片哗然,商标局承受很大的压力,注定了该商标注册将提前流产。这次“七星IP”商标申请不成功也不能完全怪罪舆论压力,该商标不能申请成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商标存在一个明显的瑕疵,那就是复制和抄袭了“五星IP”商标中的“IP”元素,只在原商标做了简单的星星排列修改,缺乏商标显著性中的创造性和独创性特征,至少商标设计者主观故意,侵犯了原商标的著作权。所以申请人急忙撤回“七星IP”商标注册申请是他明智的选择,也正因为这个瑕疵导致本次事件止步于此,原申请人没有勇气再坚持,不能等有关机构和人员来提出异议,然后不服异议,最后告到到最高院那样成为标志性事件,非常可惜!


  总结

  商标局初审通过该商标既不是什么“漏网之鱼”,也不是什么”阴谋论”。这只是一个普通的个案罢了,商标注册程序规范化,各项评价指标的调整是现实的需要、时代的要求。《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好影响”不能包罗万象,禁用条款应准确定位,减少商标注册中的不确定性,节约国家和申请人资源。网络舆论表现出的盲目、易冲动等非理性特征破坏程序正义要正确引导,保持程序正义的定力不动摇。因此,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被抢注”事件中,不仅给上级主管部门、商标申请人以及普通大众上了深刻的一课,还将会对我国相关商标法律适用产生持续和深远的影响。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思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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