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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发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7-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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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近年来,游戏特别是网络游戏产业日益繁荣,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增长点。据统计,2015年中国上市游戏企业171家,企业市值达47605.84亿元。开发一款新网络游戏的成本高、时间长,而山寨一款热门游戏的成本只有正版游戏的四分之一。巨大的经济诱惑,使得游戏侵权者屡屡不惜以身试法,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发。据悉,2016年前5个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新收涉游戏侵权案件139件。

  如何统一司法尺度,加大对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近日,身处高科技产业密集区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该院已经审结的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结合案件的类型、特点、法律难点等问题,给出科学、合理的司法对策,并就游戏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纠纷解决策略提出了建议。

  网游改编太任性 金庸小说被侵权

  畅游公司是一家网络游戏开发公司,自2013年6月畅游公司获得了金庸11部小说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同时还获得了改编后游戏软件商业运营开发的独家授权。然而,畅游公司在经营中发现,奇游互动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移动端游戏《全民武侠》中,大量使用以金庸作品原著情节、人物名称、武功名称或装备名称为蓝本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其对金庸作品游戏改编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畅游公司遂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全民武侠》游戏使用与涉案11部小说相同或相似的装备、武功、人物、情节,数量较大,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涉案11部小说内容的改编。奇游公司的使用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侵犯了畅游公司对涉案11部作品享有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多部作品均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武侠小说,原告为取得权利支付了高额的版权费,且游戏行业利润率通常较高,涉案游戏上线时间较长等因素,酌定奇游互动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50万元。宣判后,奇游互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证据足以确信原告损失已超出法定赔偿额,法官应基于个案情况在法定赔偿额的限额之上予以酌定,基于游戏产业运营推广平台多、行业利润高的特点,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知名度及游戏开发、上线时间、运行特点等情节,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按照游戏的载体,网络游戏可分为客户端游戏、网页游戏、社交游戏、移动网络游戏及电视游戏等。网页游戏简称页游,用户可直接通过互联网浏览器体验网络游戏。近年来,随着移动游戏的兴起,页游IP改编成为行业发展的一大关键因素。热门IP成为游戏厂商竞相追逐的对象,而金庸小说因其巨大的影响力更被视作“黄金IP”。随着移动游戏的火爆,游戏版权问题层出不穷,不少厂商为了缩减成本、快速获利,不愿意付出授权费用,而采取忽视版权或者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试图蒙混过关,盗用金庸作品题材的游戏产品侵权情况严重。

  本案是国内首例金庸小说改编为游戏的侵权案例,被称为“游戏侵权第一案”。该案对今后围绕网络游戏跨界改编(特别是文学作品改编)的侵权案件如何处理,起到了界定和示范作用。法院作出的150万元判赔金额明显高于一般侵犯著作权案件,突破了法定赔偿数额,凸显了法院对涉及重大资金投入和虚拟财产的新兴游戏文化产业的重视,给出了法院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判赔力度、加大对网络游戏知产保护的信号。

  抄袭复制又混淆 不当竞争赔百万

  网易公司于2004年就推出了大型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013年,网易公司发现世纪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推出的游戏《口袋梦幻》,抄袭、复制了网易《梦幻西游》中的人物、道具等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使用了其享有注册商标权的网易游戏中相应名称;在宣传文章中发布混淆网易公司游戏与《口袋梦幻》的言论,故意引人误认,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梦幻西游》游戏推出以来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作为从事类似业务的三被告应在运营涉案游戏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经对比,原、被告三个游戏中的相关美术形象基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相关文字表述中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内容,除日常用语、地名、《西游记》等其他作品中使用过的内容外,三被告在涉案游戏中使用了网易公司游戏的情节设计、人物关系、背景等内容,虽做了文言文、同义替换等改变,但上述文字内容应属于相同表达。故认定三被告侵犯了网易公司对相关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还依法认定“口袋梦幻”商标与“梦幻西游”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认定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网易公司主张的三被告侵犯了“芙蓉仙子”等注册商标的权利,由于网易公司并未将上述商标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或进行广泛宣传以取得较高知名度,而三被告是将相关文字用于描述游戏中角色或道具等,并未突出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与被告之间形成特定对应关系,故法院对网易公司主张被告侵犯相关商标权不予支持。

  据此,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点评

  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与文化创意产业的振兴相辅相成,而游戏行业正版意识的提高是游戏行业发展的重要“风向标”。按照案由的不同,涉游戏类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分为著作权案件、商标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三种主要类型。

  本案是对网络游戏全方位保护的典型案例,从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除侵犯了网易公司《梦幻西游》的著作权外,涉案商标“口袋梦幻”中包含“梦幻”一词,亦用于相同题材游戏服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故认定“口袋梦幻”商标与“梦幻西游”注册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通过广告方式宣称涉案游戏与《梦幻西游》存在传承关系,且比《梦幻西游》优秀,在宣传中使用了与《梦幻西游》基本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美术形象及角色、道具等名称,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因此,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此外,诉讼禁令作为一种前置性的权利保护措施,能快速便捷地防止侵权结果发生或扩大。由于游戏特别是手游的生命周期短,而诉讼周期长、程序繁杂,诉讼结果难以预期,权利人希望通过诉前、诉中禁令的方式,让法院先行裁决游戏停止运营,从而最大限度、最快捷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案中,法院在听证并初步判断原告具有较大胜诉可能性、原告提供了充分担保之后,作出了诉讼禁令,并对被告恶意变更游戏名称逃避诉讼禁令的行为,予以了罚款处理。

  司法观察

  加大司法保护 实现优胜劣汰

  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始于20世纪末,近年来得益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变现能力惊人。

  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整体销售收入为1062.1亿元,同比增长29.1%,首次突破千亿大关。2015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高达1407亿元,同比增长22.9%,占当年中国GDP的0.2%。同时,网络游戏行业融投资活跃,多家网络游戏公司通过国内、外证券市场实现上市。据统计,2015年中国上市游戏企业171家,企业市值达47605.84亿元。游戏产业日益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巨大的经济诱惑使得游戏侵权者们不惜以身试法。据悉,2014年至2015年,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审结涉游戏侵权案件183件,其中2014年49件,2015年134件,年增长173.5%。2016年仅前5个月,该院就新收涉游戏侵权案件139件。

  海淀法院法官说,在审理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游戏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审理难度相对较大。在司法尺度、判赔数额方面,都亟需加以研究。

  目前,涉游戏类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按照案由的不同,可分为著作权案件、商标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三种主要类型。其中,侵犯著作权案件占到全部涉游戏知识产权案件的85%左右。相比之下,涉游戏侵犯商标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较少。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期间,海淀法院审结涉游戏侵犯商标权案件17件,其中撤诉12件、调解2件、判决2件、移送1件;审结涉游戏不正当竞争案件共9件,主要涉及搭便车、虚假宣传两种情形。有部分案件是原告同时起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两种或三种案由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涉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类型主要有五种:游戏开发公司破解、复制了在先游戏的源代码,制作新的游戏被诉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游戏网站侵犯游戏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起诉其他游戏公司卡通人物形象、游戏画面等游戏中元素侵犯著作权;游戏侵犯其他作品改编权;游戏公司间互诉侵犯著作权案件。其中,既有单独起诉游戏开发商案件,也有单独起诉平台商案件,还有同时起诉游戏开发商和游戏平台商案件。

  对一直令人困扰的游戏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海淀法院法官指出,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强化当事人的诉辩义务,同时妥善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各种酌定因素,合理加大判赔力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针对近几年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多会在起诉时申请诉讼禁令的情况,法官认为,诉讼禁令也是一把双刃剑,要注意防止因轻率适用损害被申请方重大合法利益的情况发生,导致新的诉讼和更大损失。近三年来,虽然原告申请诉讼禁令的多,但法院真正作出的诉讼禁令却屈指可数。对诉前禁令的颁发应是积极而又谨慎的,需要严格把握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对如何进一步保护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官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提升风险意识,完善风控制度建设;二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规则的形成;三是提高立法和行政保护水平,营造绿色产业环境;四是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实现优胜劣汰。

  法官说法

  游戏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涉游戏侵权案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数量最多。”海淀法院法官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独创性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前提。独创性首先要求作品表达系作者独立完成,即表达源于作者;其次要求表达要有创作性,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在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游戏作品整体或元素的独创性越高,越容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不具有独创性或由内容性质决定而表达方式有限,则不能或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游戏作为一个复合元素组成的作品,是由游戏名称、商标标识、场景地图、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文字介绍、对话旁白、背景音乐等元素组成的。因此,在游戏案件的审理中,首先应当明确游戏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即游戏作品是否可在整体上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中哪些元素可单独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司法实践中,该问题体现为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即法官必须对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形式”进行范围上的界定。

  实践中,思想与表达通常很难完全分离,而是相互融合而难以截然分开,如游戏主题、游戏情节、关卡设置、技能算法、人物关系等,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并没有统一标准,界线难以划定。确定游戏作品中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和过滤的结果,故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对于判断游戏与其他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院确定游戏整体及其组成元素是否侵权的第一步。

  因此,在确定游戏作品及其元素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时,首先应当严格依据“思想表达二分法”,明确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范围,其中必须排除“思想”所决定的“表达有限”的情况。一般而言,游戏玩法和游戏规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与游戏规则相关的表达受到保护。其次,对游戏所涉及的具体元素能否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应进行个案考量,逐一鉴别,依据著作权法中关于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等的规定分类进行保护。

  一般情况下,游戏中的插曲、背景音乐可作为单独的音乐作品,人物造型、武器装备、动物造型及一些场景可作为单独的美术作品,有独创性的作品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背景介绍等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人物设置及相互间的人物关系、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游戏情节的选择、关卡的设置、情节的推进等设计直接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表达和取舍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

  记者:韩芳
  通讯员:李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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