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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后专利时代,某些借鉴应该叫停了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7-1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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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从词性来看,“模仿”和“借鉴”这两个词更偏中性。无论是为人处世、还是制造行业,我们都可以模仿、借鉴和学习他人的长处,从而提升自己的实力,这样的做法自然是值得提倡和学习的。

  然而,将他人产品完全照搬,还从中获利的情况,在我国却屡见不鲜,也是部分车企屡试不爽的做法,这无疑完全改变了“学习”的性质。

  更糟糕的地方在于,无论是陈年旧案本田和双环、还是当下的路虎和陆风。在多轮官司后,均以自主品牌“取胜”落下帷幕。显然这样的结果,除了那些惯于“山寨”的企业能够接受外,并不能让所有消费者心服口服。但究竟是什么原因,自主品牌似乎一直都能受到我国专利法的“庇护”?

  专利被取消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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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当下最火热的路虎揽胜极光和陆风X7的专利案为例,路虎一纸诉状状告了在外观上和其极其相似的陆风X7。最终结果为“双方各打50大板”被驳回,而路虎揽胜极光的专利还被取消了。

  其实,通过我国专利法释义第23条第二款就可以得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而该条例中提到的“现有设计”所指向的就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因此,路虎揽胜极光被取消专利的原因之一是其三门版车型较申报专利设计在实质上完全相同,而五门版车型则与三门版车型在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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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以外,路虎揽胜Evoque(极光)于2010年12月21日至27日在中国广州车展期间正式首发亮相。而在其上市约一年后的2011年11月24日,路虎才想起专利的问题并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专利中包含设计1--揽胜极光三门版和设计2--揽胜极光五门版。

  但依据我国专利法释义23条第一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因此,凭借这一条则断定了路虎揽胜极光车型在发布后再申请专利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由此可见,路虎揽胜极光被取消专利一事,完全属于我国专利局依法办事,并无半点偏颇。而专利局同时还认定陆风X7属于山寨行为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则可以被视作是非常积极的一面。

  其实,所有的事情都应该将其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分开剖析。对于“山寨”这类事情,完全可以从道德层面上批判甚至是抵制。但合法与否还应该针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应该以道德为出发点去绑架法律。


  乐此不疲的用“专利”去追利

  但是让不少消费者费解的地方在于,固然这些“山寨”产品从外观上就能非常直观地判断出其真伪,却又为何三番五次的去打这些可能会被“打脸”的官司。

  实际上,不少“山寨”企业会选择一种抢占“专利”的方式,并在之后进行专利诉讼。而其真正目的往往只是商业攻防的手段,甚至不追求获得具体赔偿金额的结果。一旦能够打乱竞争对手的市场布局,为其制造障碍,引入进行相关谈判的机会,往往目的就已经达到。

  虽然专利竞争归根到底也只是商业竞争的一种手段罢了,因此最终企业如何还是需要依靠真正的研发投入和创新才行。那么,对于“后专利”时代的自主品牌又该如何转型?

  “后专利”时代自主品牌任性不起

  从模仿到超越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比亚迪,作为早期产品的比亚迪F3在外观上就与丰田花冠颇有相似,也因此保守诟病。

  而随着我国新能源市场的不断拓展,比亚迪则实现了全面的转型。以电池发家的比亚迪,在这一方面进一步探索、研发,先后开发出了多款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制定了王朝计划,可以说这就是一个最完美的蜕变。

  因此,比亚迪对于当下那些还在靠“山寨”博眼球的车企来说,是最好的榜样。毕竟长此以往地将销售人群定位在那些希望以低价买一个翻版豪车的消费者,并不能成就一个品牌的未来。同时,这样的做法也并非是这个企业能够赖以生存的长久之计。只有做出中国品牌自身的特点、特色,甚至成为他国品牌的模仿对象才是值得尊敬的。


  来源: 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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