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百伦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1]。该案涉及到反向混淆、商标无效程序与商标侵权程序之间的衔接、在先使用抗辩,不使用抗辩等诸多问题。但是,毫无疑问,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赔偿数额问题: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中的9800万元赔偿数额改判为500万元。 本文试以该案为例,简要讨论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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