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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却免于赔偿!?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6-2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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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奶粉品牌“禧贝”在中国的商标权人,以侵犯商标权及擅自使用其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海淘网站“蜜淘网”的运营方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蜜淘网”构成商标侵权,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权人和海淘网站之诉

  美国知名奶粉品牌“禧贝”在中国的进口和经销商上海菲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菲雅公司),曾签署两份授权书,先后将名下所有的注册商标“HAPPY BELLIES”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上海禧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禧贝公司)使用。

  得到授权后,上海禧贝公司即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知名电商开设“禧贝母婴官方旗舰店”,销售使用了禧贝标识的婴幼儿食品。在商品包装上,上海禧贝公司明确标示商品的原产地为美国,生产商为Nurture,Inc.,进口和经销商为上海菲雅公司,并在保留英文原包装的商品上加配了中文标贴用于说明。此外,上海禧贝公司还投入大量成本用于“禧贝”品牌的线上线下宣传。

  与此同时,在海淘网站“蜜淘网”上,也售有使用了“HAPPY BELLIES”商标的商品。通过浏览网站不难发现,在展示上述商品时,“蜜淘网”使用了“HAPPY BELLIES 禧贝”、“美国进口 禧贝HAPPY BABY”、“美国禧贝HAPPY BABY”等字样进行了表述;在具体的商品展示页面,个别商品的照片中含有中文标贴,标贴显示有“上海菲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字样。在对部分商品进行介绍时,“蜜淘网”描述称“与美国市场同步销售,经海关检验进入中国”、“美国本土的牌子,也只有美国市场销售”。

  关于所售商品的供货渠道,“蜜淘网”表示系其聘请职业买手在美国本土网站下单购买并发送至美国仓库,再转发到香港仓库,最后从香港邮寄到购买者手中。同时,“蜜淘网”还以定期结算货款的方式,委托上海沐宏商贸有限公司直接向购买者发送商品。

  法庭调查中,对于上海禧贝公司和“蜜淘网”所销售的“禧贝”婴幼儿食品,双方均认可皆为美国Nurture,Inc.所生产的商品。

  上海禧贝公司认为,“蜜淘网”侵犯了其商标权,同时擅自使用其“禧贝”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蜜淘网”的运营方北京背篓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整。

  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蜜淘网”所销售的商品,虽为Nurture,Inc.所生产的、来源于美国的真品,但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中国境内,上海禧贝公司系经授权的“HAPPY BELLIES”商标的唯一专用权人,未经上海禧贝公司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蜜淘网”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与上海禧贝公司的注册商标“HAPPY BELLIES”核定使用的范围相同;而“蜜淘网”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禧贝”标识也与上海禧贝公司的“禧贝”注册商标无显著差别,构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故“蜜淘网”销售“禧贝”婴幼儿食品的行为,构成对上海禧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来源合法令“蜜淘网”免于赔偿

  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蜜淘网”销售的“HAPPY BELLIES”米粉等婴幼儿食品,均可认定为购自美国市场。该商品在美国合法购得,再通过香港中转进入中国内地,并在进入中国内地过程中通过海关,缴纳了行邮税。对于该种货物进境及税收缴纳方式,我国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跨境海淘境外商品已成为我国内地越来越多普通消费者选择的一种消费方式,只要跨境海淘的境外商品在来源国是合法生产、销售的,且履行了合法的进境手续,就应当认定具有合法来源。

  “蜜淘网”委托上海沐宏商贸有限公司直接向购买者发送的商品,系通过正常的经营行为取得。因此,“蜜淘网”销售的“禧贝”商品来源均为合法,故无需承担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赔偿责任。

  来源:盛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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