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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风口的猪飞得稳健些——交互类专利单端布局思维试析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5-1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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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增鑫|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征得作者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思博网

  一种具有创新功能的智能手环,负责采集环境数据,基于互联网云端大数据原理,通过手机上安装的应用程序进行管理并实现云端、手机端、手环端的多方交互,以此实现创新功能。这种技术方案如何在权利要求书中进行合理的布局?

  篇首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是互联网专利中典型的一类技术方案。近几年,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年专利申请量激增,腾讯、奇虎、百度、小米等企业,每年专利申请量动辄数以千计,其中大量存在此类专利。此类专利的急剧膨胀,也就五年左右时间,却不断呼喊着相关领域的专利代理人快速成长。如何撰写此类专利,值得同行交流。

  本文将这类技术方案概括为交互类专利。所谓交互类专利,是指拟进行专利申请的,需要多方协作进行数据或指令交互方能解决技术问题的一类技术方案。此类专利广泛存在于电学领域中,较为普遍的是互联网领域终端与云端相互配合的场景。更为复杂的,可能还体现在综合了可穿戴设备、移动终端、云端业务服务器、云端数据处理机群的需要依赖广义上的双方或多方协议进行运作的应用场景中。此类专利往往给代理人和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的工作带来困惑,如何确保对此类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合理的布局,考验着相关人员的专利服务水平。

  窃以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能否娴熟地运用单端布局思维。所谓单端布局思维,简称单端思维,是同行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未经明文定义的概念。正因未经明文定义,是故百家争鸣,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执行效果。同理,本文亦属一家之言,试言单端思维一二三,与同行交流。

  其一,单端思维溯源

  专利对单端布局思维的需求,源自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逻辑学的角度可以理解,当将发明主题视为一个客体概念,将其技术特征视为其内涵,则其保护范围即相当于其外延。根据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限定越多,则其保护范围越窄。一项具有多部件的系统的权利要求,其侵权举证及侵权比对将会比单部件的权利要求来得复杂。同理,由单个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于由多端协作的网络系统,其举证和比对都会更为便利。

  因此,单端布局思维,是在专利民事诉讼活动中,在对侵权举证和比对的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一种撰写需求。单端思维要求申请人在涉及多端协作的发明创造中,有效辨识各个独立协作方所执行的活动及其相应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各协作方单侧活动为执行主体,借助对该执行主体的技术特征的合理概括,来使该发明创造的精神实质得以最小化表述和最大化保护。例如,手机端与云端服务器交互完成的技术方案,应将手机端与云端服务器两侧布局为相互独立的权利要求,以此类推。

  单端布局思维的难点在于需要理清各侧设备自身的运行逻辑及其运行逻辑与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其他协作方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实践中,在专利中理清这些关系并非易事。

  其二,单端布局思维常见问题及其解决

  如前所述,出于不同人对单端思维理解的不同,所形成的权利要求的表达效果和法律效力也不同。虽然目前为止司法判例较少,却仍可按图索骥,归纳出一些有关单端布局思维的实践谬误。

  常见如下可能涉嫌误解单端思维的现象及其解决建议简列如下:

  1、混淆执行主体

  广泛出现在公开专利文献的一种现象,是在技术特征中,以诸如“终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数据,云端向终端反馈信息”的形式进行表述。这种表述方式,实质上将终端与服务器当成两个平等主体,体现到同一权利要求中,导致执行主体混乱,容易导致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客体和范围不清楚。特别是当保护客体本身为单端客体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轻则导致后续撰写逻辑更为混乱,打乱过程思维,重则导致无法举证,专利保护效力趋近于零。

  推荐的也是较为公知的一种保护方法是将终端作为执行主体,从其对数据和信息的角色出发进行描述,如改为:“向云端服务器发送数据,接收云端服务器相应反馈的反馈信息”,这种表述,隐含了终端这一执行主体,每一步骤特征均由其执行。

  2、单端机械主义

  另一种表现在权利要求撰写的现象是完全去除执行主体之外的其他协作方,导致权利要求不能解决任何技术问题。极端示例如:一种方法,其特征内容如:“发起请求,接收信息,输出结果”。本例中,请求、信息、结果之间未建立任何关联,各技术特征之间无法基于过程思维相互协作,因而无法解决任何技术问题。这种撰写方式是对单端思维的机械理解所导致的结果,一般是为了避免引入协作方而去除必要的功能性或效果性描述而导致的。现实中存在不少此类专利,专利申请大户中也不鲜见。

  窃以为,如果将请求、信息、结果等概念的功用定义完全去除,虚化了概念,虽然避免了对协作方的引用,却会导致权利要求无法解决技术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是还原必要的技术功能性或效果性定义,使得这些定义能够参与解决技术问题。例如:发起何种性质的请求,接收何种相应反馈的信息,输出何种相应的结果。

  3、单端孤立主义

  更为普遍的一种错误,区别于机械主义,体现为各协议方彼此之间的关系,与单一性有异曲同工之妙。众所周知,多端交互过程中,各端的活动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对称性。如果一端具有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交互动作,则一般在另一端也需要配合体现。示例如:

  权1,一种视频播放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向云端服务器发送包含当前视频播放状态的广告跳转请求;

  接收云端服务器相应反馈的包含跳跃到与该当前视频播放状态相对应的广告播放位置的定位信息;

  依据该定位信息重定位播放中的广告视频。

  权2,一种视频播放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

  根据终端的播放内容进行处理,生成新的播放状态;

  控制终端重定位。

  本例中,就单端思维而言,明显与终端的过程不同步,导致云端解决问题的活动过程不清晰。推荐的一种写法如下:

  权2,一种视频播放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

  接收终端包含其当前视频播放状态的广告跳转请求;

  依据所述当前视频播放状态确定相对应的(包含跳跃与到该当前视频播放状态相对应的广告播放位置的)定位信息;

  向终端反馈该定位信息(以使终端重定位其在播放的广告视频至相应的播放位置)。

  修改后的权2,与权1相配合,具有对称性,括号内部分可视争取授权策略需要而放置从权。这种对称性确保各协作方彼此在交互过程中发挥协同解决技术问题的作用,而对于每一组独权而言,则由于对每一概念均提供了功用性定义,使得每个独权均能有效解决技术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示例不考虑将这些功用性定义置为从权的策略性处理的情况。

  其三、单端思维运用方法

  理解了单端思维的前世今生,便可试从方法论的视角,进一步总结单端思维的运用方法:

  1、合理定位协作方在本执行主体活动过程中的角色

  一山不容两虎,既然权利要求的保护客体是参与协作的一方,那么,一个权利要求中,应当有且仅有一个执行主体,所有的文字描述均应以此为基础进行。至于其他协作方,其角色应为本执行主体所作用的直接或间接对象,或者是本执行主体的作用对象的关联中间媒介。

  例如,向云端服务器实施某种动作,这样的描述便是将云端服务器视为一种直接作用对象;调用远程接口发送某种数据,这样的描述便将远程服务器视之为一间接作用对象;接收响应于本执行主体的请求的某种功能的云端数据,便是将云端服务器视为一种用于生成作用对象(数据)的关联中间媒介。

  确定了协作方在本执行主体活动过程中的角色之后,在撰写权利要求过程中,始终明确各方角色定位,适应各个不同执行主体进行换位思考,便能够认清系统中各个协作方任何一方所实施具体活动,避免出现主体混淆、主体机械化、主体孤立化的情况。

  前述示例权1中:接收云端服务器相应反馈的包含跳跃到与该当前视频播放状态相对应的广告播放位置的定位信息,由于本步骤实施了“接收”的动作,其对象是“定位信息”,而且“定位信息”是紧接“广告跳转请求”而“反馈的”,因而,即使从中去除“云端服务器”的内容,也不能忽视对其隐含的事实。

  2、以解决技术问题为确定技术特征增减的依据

  避免主体机械化和孤立化撰写的另一个关键,是必须牢牢把握解决技术问题这一主轴。技术问题本身体现在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提出的目的和有益效果所形成的系统逻辑中,技术问题的解决依赖于贡献技术特征,但并非局限于贡献技术特征。为解决技术问题,必须有相应个数的技术特征与之相对应,体现到权利要求中,使权利要求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通常,为了解决技术问题,适宜对交互类专利所涉的处理对象,诸如数据、信息等做出进一步的功能性或效果性的限定。也就是说,通过对数据或信息的类型,包括其来源、性质、功能、效果等做出限定,可以进一步丰富技术特征,借助这种限定来确保解决技术问题所需的要素得以充分体现。对于无助于解决技术问题的要素,方可从略。

  例如,前述示例权1中 “接收云端服务器相应反馈的包含跳跃到与该当前视频播放状态相对应的广告播放位置的定位信息”,对定位信息这一概念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中“相应反馈的”起到了关联在前的请求和在后的定位信息的作用,而其中的“包含……播放位置”的定义又起到了关联后续技术特征的作用,据此便可使定位信息这一内容避免孤立和机械化。

  3、合理化追求可视度以增强单端思维运用效果

  高可视度是业内形成的对权利要求质量的另一个要求,是指权利要求的表述应便于直观地与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对高可视度的追求,究其根源同样受制于全面覆盖原则。然而,对高可视度的过度追求,可能会导致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关联性地影响到单端思维的运用,例如前述示例权2中括号部分内容去除之后,自然弱化了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反之,忽略高可视度的追求,也可能导致任意扩展技术特征内容,从而将一些协作方的技术特征概括到执行主体的活动中,违反单端思维。因而,合理地追求可视度,才能有效地增强单端思维运用效果。

  前述示例中,在以终端为执行主体的权利要求中,有涉及到对云端服务器的引用,但是,侵权比对时,出于机械化的理解,可能会要求对云端服务器的技术进行分析。在这种顾虑的影响下,如果为追求高可视度而去除云端服务器这一概念,可能导致单端孤立。实际上,表现在任何一端,进行远程通信时,在本地均是通过接口调用来实现的,因此,解决方法可以是将云端服务器替换为一个远程接口来加以描述。例如,以HTTPS数据报文交互为例,终端向服务器提交一个数据,必然在本地调用服务器的网址和端口作为远程接口,包含到数据报文的头部,以此发送数据报文。至于远程接口相对云端服务器是否具有更高可视度,另当别论。

  事实上,不存在遵守单端思维不能完整表述的技术特征,其重点在于如何在侵权可视度和单端思维之间合理权衡。获得这种权衡能力的前提,无它,实践出真知,花香苦寒来。

  综上可见,单端布局思维,对于互联网专利和通信专利尤为重要,尤其对于涉及广义协议的技术方案更是如此。理解并运用这一思维,有助于提升专利质量。概而言之,权利要求的单端布局是一项考验专利权利要求布局的综合能力的活动,虽有约定成俗,却无标准答案,是故本文如有谬论,欢迎指正。

  雷军说:“站在风口,猪都会飞”。后来有人说风一停,猪就摔死了。怎么让猪飞得更稳健?好好创新,试试给猪安上专利质量的翅膀!当然,装翅膀也是讲究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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