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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好文 | 从审通答复反思专利文件撰写技巧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4-1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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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曹小翠  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   文章为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征得作者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思博网!

  发明人潜心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如果不借助专利制度予以保护,将成为公众均可以使用的公共资源,这对发明人来讲是极不公平的。而专利权并不能自动取得,而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经过法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符合专利授权条件才能够批准授予。因此,发明人在完成了发明创造后,需要将涉及的技术方案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撰写成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是严谨的技术性法律文件,要想写出高质量的申请文件,需要经过严格的训练。但是,即便是训练有素的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也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笔者根据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审查意见答复一些常见的问题反思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以与同行探讨。


  【问题一】说明书附图未详细标注


  对于机械类专利申请,发明人一般会提供多个附图,以从不同角度展示发明点,但是在撰写过程中代理人未将各附图中与发明点相关的部件进行标识而仅用文字进行说明,文字说明不如附图更形象直观,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文字存在不同的理解,一旦存在歧义,此时再反过来说这段文字部分是附图中哪里所示,很多时候是不被审查员接受的,因为不能从文字部分清楚、毫无疑义地得出。这样很可能因为撰写时的一时懒惰而造成专利答复时的被动与无助。


  案例一


  申请人请求保护一种检测设备,代理人撰写的权利要求在特征部分描述,检测元件固定于支撑件底部,且朝着传送带上的待检测产品设置。但是在说明书附图没有将检测元件进行标注。在说明书中也未对朝着传送带上的传检测产品进行详细说明。这样,对检测元件的设置就有两种理解:一是检测元件设置于支撑件的底部正前方,二是检测元件设置于支撑件的底部正下方。即是当待检测产品在传送带上移动还未到达检测设备下方时,设置于支撑件的底部正前方的检测元件可以理解为朝着待检测产品,此时检测元件开始检测;当待检测产品到达检测设备的正下方时,设置于支撑件的底部正下方的检测可以理解为朝着待检测产品,此时检测元件开始检测。而事实上,发明人的原始方案中,检测元件是设置于支撑件的底部正前方。


  在审查意见中给出了一对比文件,在对比文件中检测元件是位于支撑件的底部正下方。如果在说明书中将检测元件进行了标号,则可以直观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不同,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下一步的争辩。而由于未标号,则在答复时需要花费更多的心思去证明并说服审查员接受本申请中检测元件是位于支撑件的底部正前方,如果说服不到位,审查员很可能不接受,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其他争辩也犹如空中楼阁。由此可以看出,在说明书附图中一定要对必要的部件进行详细标注,切不可存侥幸心理。


  【问题二】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限定或动态限定作详细说明。


  同样的,以案例一为例。在上述案例中,检测元件固定于支撑件底部,且朝着传送带上的待检测产品设置。这里,传送带上的待检测产品是动态运行的,上述分析中可知,当待检测产品运动到相对于检测设备不同位置时,用它来限定检测元件的“朝着”则变成了不同的方位。在案例一中,除采用标记更直观,还有一种补救就是对“朝着传送带上的待检测产品设置”这句话进行详细的说明解释,在说明书中写明检测元件设置于支撑件的底部正前方,当待检测产品在传送带上移动还未到达检测设备下方时,检测元件朝着待检测产品。


  在专利撰写中,很多时候提供的附图中在某一方位、某一角度为了突显其中一部件则隐藏或省略了其他部件,使得其他部件无法从图中看出,或是,为了表达某种功能限定,有多种状态未全部示出,此时,就需要用附图以外的文字进行详细的说明。何为详细说明,笔者的理解就是将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技术特征所隐含的、不能从文字上直观看出的所有情况进行描述,做到滴水不漏,做到小学生都能看明白。这样详细的说明,不仅消除功能或动态概括时存在的歧义,而且有助于帮助审查员在审查时更全面了解本专利,同时也可能使得后期答复更主动。


  【问题三】说明书中针对多个实施例未进行概括说明


  案例二


  申请人请求保护一种排气装置,代理人撰写的权利要求中其特征部分描述:具有至少两围合板形成至少一通孔。在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直接列举三个实施例,分别为两围合板围合形成一通孔,三围合板围合形成二通孔;四围合板围合形成三通孔。其中,在实施例一中提到可以在围合板中增加隔板以形成更多的通孔如二通孔、三通孔、四通孔或更多通孔。


  在审查意见中,给出了一对比文件,对比文件中给出了只有一通孔的实施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可以具有多个通孔,从而形成多级射流,故发明人将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修改为“具有至少三围合板形成至少二通孔”从而与对比文件不同。但是二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修改超范围,认为说明书实施例中,仅列举了三围合板围合形成二通孔,四围合板围合形成三通孔的实施例,并没有说明五围合板围合形成四通孔,六围合板围合形成五通孔等实施例。在与审查员电话沟通中,申请人认为,在实施例一中提到可以在围合板与增加隔板形成二、三、四……更多通孔,足以支持权利要求修改中的至少二通孔。而审查员则认为,对于本领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能认为隔板与围合板结构相同,故采用隔板来形成更多通孔不同于围合板形成通孔,修改超范围,并建议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限定为“具有三围合板围合形成二通孔,或者,四围合板围合形成三通孔。”即是说按照审查员的建议,申请人仅能对两种产品进行保护,即具有三围合板围合形成的二通孔的结构,以及四围合板围合形成的三通孔结构,而五围合板形成的四通孔,及其他更多结构不在本申请保护范围之内。对于此修改建议,申请人完全无法接受,保护范围大大缩小。


  对于此申请,如果在撰写时对上位概念在具体实施例之前进行总体详细说明,则完全可以避免上述的问题。


  【问题四】说明书中多个实施例之间对相关联部分未说清楚


  对于机械类专利申请,多个实施例之间的差异一般不大,一般只是某一部件在结构上不同,故一般较少存在多实施例之间关联部分交待不清楚的问题。但是笔者在实际代理中遇到一案例,各实施例相互独立,当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创造性,将其中一实施例中记载内容加入到权利要求1时,审查员认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预见除本实施例之外的其他实施例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事实上关于实施例一中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在其他实施例也是可以实现的。而此案最后的修改意见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又增加一些技术特征使其具有创造性,同时将与其他实施例对应的多个从属权利要求修改为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分别在各实施例中加入技术特征,这样修改虽然最终获得了授权,但是对于申请人而言,保护范围却变小了。如果代理人在撰写中能将多个实施例之间关联部分详细说明,此失误则完全可以避免。


  小结


  专利是否能够授权,是否能够完全保护,虽然不是全部取决于代理人,但是代理人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我们作为代理人更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积累经验,吸取教训,尽我们所能,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文件,为客户获取最大的权益。由于水平有限,以上观点难免有考虑不周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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