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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苹果诉三星专利侵权案是如何逆袭的!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3-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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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作者| 汇业律师事务所  唐嘉伟  律师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16年2月26日推翻了一项对三星电子不利的涉及大约1.2亿美元的赔偿裁定(Apple Inc. v. Samsung Elecs. Co., Fed. Cir. 2016),这使得三星在与老对手苹果的长期专利纠纷中取得一次重大胜利。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是管辖全美专利诉讼的上诉法院。

该上诉法院推翻了此前地方法院的诸多裁定,改判三星未侵犯苹果的“快速链接”专利,并且改判iPhone滑动解锁和输入自动更正功能的专利无效。此外,法院还维持了地方法院判决的苹果侵犯了三星的一项照片分类专利。

(一)从侵权到不侵权的“快速链接”专利

“快速链接”(涉案专利US5,946,647)是在使用苹果设备(例如iPhone)时,会有一个专门程序(表述为Analyzer Server)针对文本中所出现的“疑似”功能字符串例如电话号码等会出现一个扩展菜单,便于后续之需(这个功能安卓手机中也常用到,竟然有侵权风险)。双方辩论焦点在于权利要求中所写的Analyzer Server是否指一个专门处理快速链接的“外部程序”。按照上诉法院所采纳的明显含义原则(Plain meaning)认为Server(服务器端)一词相对于Client(客户端)而言是一个与它所支持的应用相分离的独立程序。而三星被诉设备简而言之就是每个单独程序都带有独立的抓取功能并且彼此分享一个共用的内存,而不依赖一个专门的抓取服务端程序。尽管苹果公司的专家极力想要说服法官三星的程序每次都会去读取程序库中的代码并认为它们彼此是分离的,但法官最终还是对Server一词引用了判例中非常严格的限制:它必须分离于它所服务的程序单独运行。(It must run separately from the program it serves. Motorola, 757 F.3d at 1304)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简单的题外话:收到一条短信里面有一串数字,如今的智能手机在用户长按这串数字的时候基本都会出现一个下拉菜单,里面有复制、拨打电话等选项。这是用户或研发人员眼中的“发明”,只要有竞品起到类似的效果,他们通常就会认为“发明”被模仿了或者被抄袭了。但《专利法》规定的申请人在专利中向公众描绘的“发明究竟是什么”的要求则严格得多,申请人需要通过专利文件明确地告诉公众你的发明是什么而不是能干什么(What it is, rather than what it does)。

计算机领域的专利往往涉及方法,通常是一系列新的步骤或流程,严格来讲大多数容易触碰到专利法中所不能保护的主体“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事实上计算机领域的算法的改进作用到具体设备上又是能够显著提升人类的产业效率的,所以计算机领域与设备相结合的方法专利也能够得到授权。这些专利通常就会使用“功能化定义”的方式来定义这个模块是派什么用处,而无法正面说明这个模块究竟是什么。在美国专利制度中,这类定义通常有个术语叫Means plus function(功能加手段)。

然而一个有经验的专利律师对于Means plus function这样的定义通常是有忌讳的,因为通说的专利理论是会要求使用说明书中的描述来限定这个“手段”,举个例子就是如果你是说Means for fastening,那么翻阅说明书发现你的实例里面只有说到螺丝钉,那么就很难拓展到竞争对手用到的铆钉。所以一般的专利律师一定会建议用术语Fastener来替代Means for fastening,哪怕你的说明书中还是只有一个涉及到螺丝钉的实例。

上述案例中苹果的律师肯定也是个有经验的专利律师,他在这篇涉案专利中回避使用Means plus function的描述方法而直接使用一个Analyzer Server的专门术语来代替,目的我猜想就是避免刚刚说到的不利情况的发生。

但是事与愿违,恰恰这个术语却在业内(IP人士熟知的一个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的理解却是对苹果的发明不利,即通常理解中的Server应当是一个独立的分离的程序。可见说明书中一个也许并不起眼的“蚁穴”让苹果公司嘴边的近一亿美元赔偿金“飞”走了。

那问题来了,撰写那篇专利的时候怎样做才能将其进一步完善?

对于本案我觉得在申请当时采取些完善的方案应该还是有的:1,在母专利即将授权前夕再养一个“继续申请”,便于日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变通(当然这个方法似乎不太适合中国的专利制度);2,苹果的这篇专利和其他常见的美式专利还是不太一样,常见的美式专利撰写方法都是把涉案术语全都重新解释一遍。苹果就是没有重新解释Server这个词,所以导致法官采取了通常的解释。关于第2点的改进,在中国也是行得通的。目前我所接触到的中国专利中通常只有那种涉外专利翻译成中文再进入中国的申请才“不得不”采用这样的啰嗦方式,而中国代理人通常没有这样的习惯去逐词解释各个术语。而有些更有经验的老法师的观点是这样的逐条术语解释反而会限制自己。

但我觉得,对于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核心专利来说,还是有轨电车的可预期似乎更有必要;开无轨电车看似能够无法无天,但是到时候真的有争议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风险可控性较差。其实通过模糊表达所扩大的那点地盘是不清楚也难以预期的,但是模糊表达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损失却是实实在在发生在实际产品或者它的竞品身上。结合这个案例就要求专利律师以及企业专利顾问权衡:专利涉及的术语是否有必要重新作出扩展性的特别解释,还是采用它的通常解释。

我的习惯偏向于给每个术语做一个特别解释。

最后作为对这个分话题的结语,我引用我国的相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因而我们必须重视说明书的质量,那种权利要求写得头头是道,说明书就简单一两页纸的专利,如果这个发明真的在哪天展现出(商业)价值了,我看这份专利文件中就不只是仅仅几个“蚁穴”这么简单了。

(二)被“无效”的“滑动解锁”和“输入自动更正”

“无效”是《专利法》的一种对于已授权专利存在审查瑕疵的救济制度,因为审查员不可能通晓某件专利申请的所有相关现有技术,所以存在一定比例的已授权专利其实是不应该被授权的,针对这类已授权专利,相关当事人可以在争辩过程中请求涉案专利“无效”,如果这件专利被宣告无效,则相当于推翻了之前审查员的授权决定,这个发明就不再是一件《专利法》上的专利了。

我国专利制度中法院不能在庭审时直接宣告一件专利无效,因为我国的理念是专利的事情还是交给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行政手段去处理。不过美国专利的无效制度更加多元化,既可以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行政手段无效专利权,也可以通过法院的无效诉讼。

A,“滑动解锁”

“滑动解锁”(涉案专利US8,046,721)在初审法院的裁判中判令三星侵权并赔偿近300万美元。诉讼中,三星公司针对该专利提出了两个强有力的对比文件:一个是2004年的Neonode N1快速入门指南(以下简称为Neonode),这个对比文件描述了一种触屏手机的解锁方法,用户可以通过在设备屏幕上持续接触并滑动手指来解锁手机,只是它是通过屏幕上的文字描述来引导用户通过“向右滑动来解锁”;另一个是1992年计算机人机交互会议上Plaisant展示的一份视频和论文(以下简称为Plaisant),Plaisant论文比较了六种基于触摸屏的切换开关,其中一种“滑块切换”(左下),用户将其手指放在滑块的一边(第一预定位置),并持续移动其手指到滑块的另一边(第二预定位置),在用户移动其手指的同时,显示屏会移动图像。

这两份检索到的补充文件证明力很强,已经足以主张苹果涉案专利的“表面成立的显而易见”(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苹果公司除了辩称Plaisant是一种应用于壁装式设备来控制空调等家用单元(不会联想到应用于手机行业),还辩称专利法中的其他辅助性判断因素比如(1)长期未解决的需求,(2)业界好评,(3)竞争对手的复制,以及(4)商业成功等,这些争辩均被法院一一驳回,认为一个“弱的辅助判断因素通常不能克服强有力的表面成立的显而易见”,最终裁判苹果公司的该涉案专利显而易见(缺乏创造性)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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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输入自动更正”

“输入自动更正”(涉案专利US8,074,172)在初审法院的裁判中判令三星侵权并赔偿近1800万美元。三星公司针对这个专利找到了这样两个对比文件:US7,880,730 (Robinson)以及WO 2005/008899 (Xrgomics)。

Robinson的弹出菜单(150)包括输入的文字和系统的建议,包括粗体的最常用替代(160),对应于苹果专利中权利要求所述的“第二区域”。“空格键表示接受默认词…”,即在Robinson专利中,按空格键机器会选择粗体的最常使用词,这是对错误输出的自动更正。Xrgomics描述了一种更类似于手机设备的“用于键盘系统的无停顿快速选择”的输入方式,在第一区域(158)显示当前字符串,并在第二区域(156)显示建议的完整和/或替代词。三星公司主张Robinson和Xrgomics的组合可以显而易见地联想到苹果的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苹果公司辩称Xrgomics用于自动补全而非自动更正,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会结合上述两个技术文件;同时也争辩了其他辅助性判断因素指出竞争对手的复制以及苹果所获得的商业成功。

法院认为两个对比文件涉及领域与涉案专利是相同的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理由会将两者进行结合,因而两个对比文件相结合已然构成了前文所提到的“表面成立的显而易见”。而苹果公司所主张的商业成功应当举证该成功直接来源于由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贡献,而非那些来自于现有技术的特征([C]ommercial success must be linked to the “merits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 [ ] rather than features known in the prior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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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胜于雄辩”

题外话:美国专利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信息揭露书(ID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用来告知专利局申请方(包括发明人、受让人、代理人等)所知道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文件数据。根据美国专利法细则37 C.F.R 1.56款,每一个参与专利申请的人都有义务向美国专利局披露与专利性有关的信息,只要还有权利要求在被审查,此义务就存在。如果对专利局或企图对专利局有欺骗行为,恶意或故意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不授予专利权。而对于一件已授权的美国专利而言,如果专利权人在诉讼中被认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将导致该专利无法实施。

翻阅苹果公司被无效的那两篇专利,除了Neonode是专利申请人主动披露之外,另3篇用作无效证据的对比文件均来自于三星公司。可见三星公司面对这次诉讼,检索到的证据非常关键,Neonode原本是苹果公司用来提升自己方案创造性的对比文件,而其他几篇连审查员都没能检索到。

面对苹果公司专利律师熟谙的专利法条及争辩技巧,三星公司的专利律师就是应用了自己手头的4个强有力的事实,两两结合从而扭转了整个战局。如果说本文第一部分中是三星公司的专利律师使用了文字上的争辩技巧死扣Server这个词的通常含义而获得胜利,那第二部分中三星公司的专利律师则用事实胜于了雄辩。他们所检索到的现有技术的结合能够完全覆盖苹果公司的权利要求而且这种结合显而易见,苹果公司的诸多争辩在事实面前只能沦为“弱的辅助判断因素通常不能克服强有力的表面成立的显而易见”“[W]eak 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generally do not overcome a strong 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

尽管,这些强有力的证据未必都是依靠专利律师的检索能力而获得,其中也许也有三星公司研发人员的功劳,但是一般来说只有专利律师才最了解自己真正需要哪些证据,一个有着强大检索能力的专利律师也许能够在一些疑难案件中给客户或所在公司带来极有价值的收获,配合其诉讼技巧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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