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点击量: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1〕47号)《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商务〔2021〕91号)和《关于暂缓执行〈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精神,现就申报2021年度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和对象

  本次申报项目包括支持个体工商户进驻市场集聚区、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和支持企业积极收汇三个事项。

  (一)支持个体工商户进驻市场集聚区事项申报对象:依法在我市登记、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运营方签约进驻市场集聚区、已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且2020年度或2021年度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及以上的

  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事项申报对象:依法在我市登记,在2021年9月23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并有实际出口货物的企业。具体支持范围为2021年9月23日(不含当天)前放行且在2021年9月23日(含当天)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结关的项目。

  (三)支持企业积极收汇事项申报对象:依法在我市登记、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在莞银行办理收汇业务且收汇率达到10%以上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一)支持个体工商户进驻市场集聚区事项。

  该事项由试点运营方作为申报主体,统一代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请有关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月14日前内向试点运营方提交相关纸质申报材料(无须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请试点运营方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申报通知,及时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并按《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要求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相关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大朗镇经济发展局,逾期不予受理。大朗镇经济发展局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并在2022年1月27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东莞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二)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和支持企业积极收汇事项。请各有关企业及时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并按《申报指南》要求将相关纸质申报材料于2022年1月20日前提交至所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按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视为未申报。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并在2022年1月27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东莞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三、注意事项

  (一)支持个体工商户进驻市场集聚区

  1、请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试点运营方提交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交款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个体工商户公章),同时提交原件供试点运营方和相关受理部门核对。试点运营方核实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试点运营方公章。

  2、试点运营方按《申报指南》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其中凭证汇总表需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单(含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经营者名称)、个体工商户年度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进驻费用、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等信息。个体工商户年度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数据来源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由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登录联网信息平台查询并提供。

  3、试点运营方收到该事项拨付资金后,及时分发给相关个体工商户,并在1个月内向市商务局递交由受支持个体工商户开具的收款凭证。

  4、由于市商务局和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需核对原件,请试点运营方收集并注意保管个体工商户的租赁合同、交款发票原件,经相关部门核对原件完毕后交还个体工商户。

  5、具体申报流程,请个体工商户自行联系相应试点运营方。联系方式如下:

  东莞市大朗通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先生,83311775

  东莞市腾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先生,81333316

  (二)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

  1、该事项支持标准,按《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2、申报企业提供的“外贸公司各运输方式出口量统计表”,结关日期须选择“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于2021年9月23日(含当天)后放行且在2021年9月23日(含当天)至12月31日期间结关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请申报企业及时联系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核实支持范围内的出口数据(包括出口额、平均货值和出口箱/票/吨数等),以此计算支持金额。

  3、申报企业前往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领取外贸公司出口情况证明时,需准备好整套申报材料,由服务中心形式初审。外贸公司出口情况证明原件,须同时加盖申报企业和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公章。

  4、按照相关标准计算支持金额,本次申报支持金额未达1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予以支持。

  (三)支持企业积极收汇

  1、申报企业提供的“外贸公司收汇情况统计”,结关日期和收汇日期均选择“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企业前往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领取外贸公司收汇情况证明时,需准备好整套申报材料,由服务中心形式初审。外贸公司收汇口情况证明原件,须同时加盖申报企业和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公章。

  3、高于已结关出口额或未在联网信息平台确认或通过市外银行办理收汇的收汇额,不予奖励。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奖励金额,本次申报奖励金额未达3000元人民币的企业不予以支持。

  四、申报要求

  (一)请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其中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须提交。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请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时提供原件供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

  (二)为提高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申报材料问题导致后续审核进度延迟,请申报企业和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对照《申报资料常见问题汇总》(附件2)做好自查和初审工作。

  (三)请申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是否存在经营异常记录。如有,请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资金申报。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22806513、22817650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太大道33号东莞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特此通知

  附件:1.东莞市商务局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doc

            2.申报材料常见问题汇总.doc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doc

  东莞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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