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修订)》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2-04-29     点击量: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我局对《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东商务〔2021〕104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附件: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修订)

  东莞市商务局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修订)

  东莞市商务局

  编印

  (2022年4月)


  目录

  申报须知 

  申报项目类别 

  一、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 

  二、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业务 

  申报须知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商新业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1〕103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本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或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以外币支付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九、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他情形。

  十、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指南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市商务局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市商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拨付。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经复核不属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十二、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三、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2016年底前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

  十四、对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结案后若仍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根据处理结果判断是否进行奖励、资助。

  十五、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六、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该项政策奖励。

  十七、专项资金咨询热线:22420707(东莞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十八、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申报项目类别

  一、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在东莞注册登记的企业。

  2、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并自主申报或使用经市商务局认可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关服务申报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

  3、申报年度该企业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达到400万元或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400万元,予以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2、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850万元,予以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3、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1500万元,予以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4、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超过3000万元,予以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与跨境电商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或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3、申报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的线上成交额截图。

  4、海关数据证明材料(如报关单、《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等、加盖企业公章;清单申报模式的企业需提供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证明)。

  5、海关数据证明材料汇总清单。

  二、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业务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在东莞注册登记企业。

  2、在东莞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设立实际展销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实体店。

  3、申报年度纳入我市统计的跨境电商进口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

  4、展销实体店经市商务局认可。

  (二)扶持标准

  申报年度纳入我市统计的跨境电商进口额按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展销实体店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项目投资方及展销实体店相关出资或委托证明文件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展销实体店实际展销面积的相关证明。

  4、展销实体店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不同角度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张)。

  5、展销实体店商品对应的跨境电商进口报关单明细表,并将报关单以扫描档刻录成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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