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2-09-23     点击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2年9月22日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发〔2021〕11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东莞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方向:促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企业拓展市场、企业转型升级、电子商务发展、商贸创新发展、服务外包发展、会展业发展和东莞商务服务发展,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方向和事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检查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促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第六条  保税物流及供应链项目

  (一)支持对象

  东莞市保税物流及供应链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 对东莞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仓库和综保区仓库的进出境货物(不含跨境电商业务),按照实际进出境货物50元/票的标准给予仓库经营企业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2. 对保税物流企业,当年进口货值达到4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4亿美元、8亿美元、16亿美元、24亿美元、40亿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7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的支持,符合多项货值标准的,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七条  航空国际物流项目

  (一)支持对象

  通过在东莞设立远程货站收发货物的广东省内机场。

  (二)支持标准                                                                 

  机场在东莞设立远程货站,当年数量保持在5个及以上的,给予机场30万元/年的奖励。

  第八条  冷链食品进口项目

  (一)支持对象

  利用冷链物流进口食品、农产品、生鲜水产类商品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利用冷链进口食品、农产品、生鲜水产类商品的,当年进口货值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进口货值1%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九条  东莞港航线项目

  (一)支持对象

  纳入东莞市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统计的港口运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1. 上述企业当年外贸集装箱吞吐量不少于25万标箱且通过其运营的港口业务规模纳入东莞统计部分不少于16亿美元的,每年对该企业一次性资助1500万元。
2. 上述企业当年外贸集装箱吞吐量不少于30万标箱且通过其运营的港口业务规模纳入东莞统计部分不少于30亿美元的,每年对该企业一次性资助2000万元。

  (三)说明事项

  归属同一母公司控股下的港口运营企业可合并统计。

  第三章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第十条  境内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 境外展:对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计划等相关活动的企业,市财政按实缴展位费的2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览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展位费。

  2. 境内展: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企业参展的《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一个项目且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东莞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3.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按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4.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东莞市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境外展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境内展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支持。

  5.对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粤东西北、新疆、西藏、四川、黑龙江、云南、甘肃、贵州等对口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的(仅限于经济舱机票、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5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第十二条  外贸综合服务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建设或使用符合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求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或使用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只资助一次。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项目

  (一)支持对象

  东莞市致力于提升“莞货”知名度,积极开拓内销市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新增内销额(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应税货物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新增内销额的0.2%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奖励基数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的核准数据为依据。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第2年起算(内销额核算数据以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核算年度)。

  第十四条  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项目

  (一)支持对象

  经市商务局批复同意,在境内(广东省外)、境外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境内的已办理展销平台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境外的已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2. 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 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支持标准

  1. 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给予支持,每个展销中心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 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3. 每个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第四章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五条  大项目投资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东莞市新签或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支持标准

  1.对在东莞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当年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和超过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属于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属于非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对在东莞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3000万(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3.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东莞扩大生产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上标准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AEO认证项目

  (一)支持对象

  东莞市的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东莞市企业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提升信用等级和国际竞争力,推动通关便利化。其中,对当年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支持;对当年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复核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支持。

  第五章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七条  发展直播电商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制造企业(含其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或MCN机构。

  (二)支持标准

  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通过直播方式在国内产生的年度线上销售额(MCN机构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销售额(服务收入)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电商直播基地建设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直播基地运营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20间,签约品牌数量超过30个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限于场地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3个基地。若当年申报资金的直播基地数量超过3个,则按直播基地的实际情况择优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新引进跨境电商优质企业项目

  (一)支持对象

  2021年1月1日(含)之后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项目落地东莞市后,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首次超过7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超过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超过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第二十条  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项目

  (一)支持对象

  应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自主申报或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关服务申报跨境电商B2B业务的东莞企业。

  (二)支持标准

  企业当年纳入东莞市统计的跨境电商B2B业务规模折合人民币超过400万元的,予以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超过850万元的,予以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超过1500万元的,予以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超过3000万元的,予以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获评电子商务类荣誉称号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类荣誉称号的企业或园区主办方。             

  (二)支持标准

  首次获评国家、省电商示范基地(园区)或跨境电商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基地(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分别给予海外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首次获评国家、省电商示范企业或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举办电商直播活动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电商直播基地。

  (二)支持标准

  对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电商直播基地在东莞市内举办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电商直播活动予以支持,对活动实际支出费用(限于线下场地租赁、线下场地装修、设备租用、线上平台直播活动专区搭建、平台流量采买、讲师费、专家评审费)按相关规定予以50%的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3场,每场活动最高支持80万元。

  第六章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  “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项目

  (一)支持对象

  1. 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市级的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等行业商(协)会。

  2.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商业综合体。

  3.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且上一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及个体户、上一年纳入统计的含税营业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户。

  (二)支持标准

  支持上述对象当年自筹资源举办与“乐购东莞”相关的促消费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经市商务局备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对当年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个单位全年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批发业稳定增长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

  第二十五条  支持零售业稳定增长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  商贸企业纳统项目

  (一)支持对象

  当年新增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个体户。

  (二)支持标准

  1.年度入库批零住餐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月度入库批零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住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如果是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月度纳统的企业,批零企业再额外奖励4万元,住餐企业再额外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七条  餐饮企业纳统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东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 对上一年度营业额全市排名前10名的限上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2. 要求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且单个门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额全市排名,给予前10名的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注: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餐饮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标准申报。

  第七章 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服务贸易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东莞市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数字贸易等),并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相关应用中及时、准确填报服务外包业务登记信息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 对东莞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 对东莞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服务外包产业园区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千平方米;园区入驻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且服务外包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50%的,或园区入驻服务外包企业达到15家以上;同时,达到以下任一条件,对每个园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1. 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

  2. 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累计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并获省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参与此项奖励。

  第八章 促进会展业发展

  第三十条  会展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二)支持标准

  1. 支持重点展会提升规模。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东莞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览会除外,但对于“政府办会、企业办展”等创新模式的重点展会,视同市场化办展给予同等待遇)。

  2. 支持新办或引进展会落户东莞市。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东莞市专业展馆新办或引进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展期在3天及以上的各类专业展览会,给予20万元支持,其中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支持标准提高至3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支持。每个展会最多连续支持三年,同一展会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章 商务服务专项

  第三十一条  结合东莞商务发展实际,为全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一系列商务服务的专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内贸监测项目、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项目、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对外投资前期专业服务项目、莞港创新交流项目、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等。项目每年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实施。

  第十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局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每年可根据需要对申报指南进行修订。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三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请款并拨付。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一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可安排其他资助事项,包括:上级部门要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市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相关扶持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重点工作申报数量,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十二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支持和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第三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向市商务局拨付资金,由市商务局拨付至各项目申报单位。

  第三十八条  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关于印发〈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五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申请资助单位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须是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

  (五)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他情形。

  5.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东莞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资助。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每年实施动态调整,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修订。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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