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3〕60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申报和重点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二、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
(二)对于投保“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企业,若实缴保费不超过资助额上限,取实缴保费为应资助金额;若超过资助额上限,取企业2022年出口额的0.048%为应资助金额。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相关定义详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一般企业类”业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1份)并复核确认;“普惠平台类”业务,由承保保险公司申报。
相关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1月2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道33号3楼,咨询电话:22806513、22995396、22888290)。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支持的,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除特定材料要求之外)
1.“一般企业类”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由保险公司填写);
(2)2023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申请表(附件3,由企业填写,一式二份);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5)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6)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7)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查询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纸质版);
2.“普惠平台类”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经“普惠平台类”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为提升企业服务质效,对于“普惠平台类”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2)“普惠平台类”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4)相关应收款台账(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查询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3.市商务局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保险公司认真研读《申报指引注意事项》(附件1),并严格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材料一旦上交,不允许修改。未按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律不予受理。企业可通过市商务局官网“通知公告”栏目查询审核结果和拨付情况。
(二)各单位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通报,取消其申报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本项目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执行,若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亦将不予支持:(1)实施单位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2)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2020-2022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3)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四)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所有提交材料均须清晰可见,“一般企业类”申报材料需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指引注意事项
2.2023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3.2023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申请表
4.“普惠平台类”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①保险公司垫付、②保险公司未垫付)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指引
东莞市商务局
2023年5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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