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023年)
东莞市商务局编制
2023年10月
目 录
申报须知 1
第一章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5
第一条 境内外重点展会项目 5
第二条 会展业项目 18
第三条 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项目 21
第四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信用保险及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27
第五条 外贸综合服务业项目34
第二章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35
第六条 “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项目 35
第七条 支持批发业稳定增长 39
第八条 支持零售业稳定增长 40
第九条 商贸企业纳统项目 41
第十条 餐饮企业纳统项目 42
第三章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44
第十一条 大项目投资项目 44
第十二条 AEO认证项目47
第四章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48
第十三条 支持举办大型活动48
第十四条 发展直播电商项目49
第五章 促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51
第十五条 保税物流及供应链项目51
申报须知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受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采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数。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九、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财政专项资金对项目申报单位不予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必须核查的事项
1.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项目申报单位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失信惩戒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2.因逾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被相关资金主管单位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限制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
3.项目申报单位存在欠缴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实行期间的路桥年票费的情形,可暂时保留申报资助资格,待缴清路桥年票费后再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三个月,逾期未缴纳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其他核查事项
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与专项资金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核查事项。
十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支出票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重复使用支出票据申领财政资金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今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原则上最迟于本年的11月10日前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和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5个自然日公示。如申报单位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初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复审结果由受理科室进行回复。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公示和拨款通知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十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四、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十五、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六、本指南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对本申报指南实施动态调整和修订,详细条款及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修订。
十七、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第一条 境内外重点展会项目
境内展项目
一、境内专业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3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详见附件1),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和注意事项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二、境内重点综合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综合展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组团单位支持标准:对国家、省、市要求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且组织3家及以上企业参展的我市商(协)会,对其人员差旅费支持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2.对参展单位支持标准: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对参展单位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方面进行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组团单位所需提供材料:
(1)受市商务局委托组团的商(协)会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
(3)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组团参展企业名单及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4)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5)证明组团单位参加人员与组团单位关系的文件:组团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2.参展单位所需提供材料:
(1)参展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如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由省、市商务部门承担,参展单位不可就上述费用进行资金申报;如申报除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之外的其他资金则不需提交上述资料);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机票、住宿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展位费、特装布展费需提供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等(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6)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参展单位名称或商标)。
三、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指定的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商(协)会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包括但不限于)粤东西北、新疆、西藏、黑龙江、贵州、江西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5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省商务厅或市商务部门组团通知复印件;
(3)参加人员的机票、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4)证明参加人员与参加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加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四、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五)注意事项
1.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可支持展期+2天(标准展位)、展期+3天(特装展位),如因上级部门或展会主办方要求,参展企业需在指定时间到达当地开展布展等相关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2.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资助和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3.合同应当有双方盖章,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4.两家或以上企业共同租用同一展位的,只资助其中一家企业(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统一特装馆除外)。
5.文中提及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6.有关资助申请须于展会或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3192972、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跟进的项目(含加博会),联系电话:0769-22817270、0769-22819925;电子邮箱:fipc@dg.gov.cn。
境外展项目
一、“粤贸全球”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
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线下展)的企业,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含开口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对每个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三)支持时间
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以展会举办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和注意事项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二、“一带一路”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
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参加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俄罗斯、沙特阿拉伯、白俄罗斯、南非和巴西(以下简称“十国”)新兴市场重点境外展会(附件2)的企业,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含开口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对每个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
2.对参加“十国”重点境外展会(附件2)的企业,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董事等)1名参展所发生的国际航班机票(经济舱标准)给予50%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
3.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东莞企业参加“十国”重点境外展会(附件2)的商协会,对组织单位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参加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十国”重点境外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机票费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以展会举办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和注意事项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三、自行/委托组团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
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展会举办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A.组织单位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
4.参团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特装费、参展人员等;
5.特装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合同复印件(若无发生,则不需要提供);
6.特装布展费、展品运输费、人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若无发生,则不需要提供);
7.证明参加人员与组织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组织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
8.参加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
B.参展企业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3.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4.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5.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6.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7.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需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五)注意事项
1.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2.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最多支持展期+2天(标准展位)、展期+3天(特装展位)。
3.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4.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企业可由署名代替。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5.文中提及的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6.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跟进的项目,联系电话:0769-22817270、0769-22819925;电子邮箱:fipc@dg.gov.cn。
第二条 会展业项目
一、重点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二)支持标准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对举办单位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每个展览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以展会举办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和注意事项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二、新办或引进展会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二)支持标准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新办或引进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展期在3天及以上的各类专业展览会,给予20万元支持,其中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支持标准提高至3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支持。同一展会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展会举办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上一届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场地发票复印件等(引进展会提交);
3.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4.现场彩色图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5.获得UFI认证、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属于UFI或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提供,不属于的不需提供)。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须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对展会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纸质材料原则上需在展览会举办前30天经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属单位举办的展会活动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展会未经备案同意,不具备申报资助资格。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会展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申报指南公布后两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2.展览会由多个单位组织的,需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单位代表申报。
3.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
4.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第三条 设立境内外展销中心项目
一、支持设立境内展销中心
(一)支持对象
对经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同意,在境内(广东省外)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1.境内展销中心已办理展销平台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支持标准
1.按实际发生场地租金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每月50元,每个展销中心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第一阶段:申请批复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运营主体、展销中心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进驻企业介绍等(加盖公章);
2.由镇街或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内容对展销中心运营主体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注:以上资料经市商务局审核批复同意后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申请资金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函(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运营主体公司章程;
4.展销中心相关费用的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5.展销中心场地租赁、装修等相关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展销中心服务的东莞企业名单,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7.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展销中心服务的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现场产品展示照片);
(五)注意事项
1.申请资助的在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及机构,如在境内展销中心设立所在地,与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独立法人企业来负责展销中心的运营,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有关资助将按相关比例进行支持。
2.入驻境内展销中心的在莞注册的东莞企业至少有50家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资助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3.展销中心实地照片需包括上述至少50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东莞企业的产品展示货架,货架在显眼处标志出企业名称或产品商标。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3192972、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二、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经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同意,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境外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支持:
1.已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支持标准
1.按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最高50元/月给予支持,每个展销中心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按照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第一阶段:申请批复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境内企业、境外展销中心(境外企业)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进驻企业介绍等(加盖公章);
2.由镇街或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内容对展销中心境内运营主体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注:以上资料经市商务局审核批复同意后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申请资金所需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东莞市商务局批复函(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境外运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5.企业境外投资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6.境外展销中心场地租赁合同或装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7.由境内企业或境外子公司(境外展销中心)支付租金费用或装修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8.由场地出租方(或)装修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外文材料需提交翻译件);
9.展销中心服务的东莞企业名单、服务合同及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10.境外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展销中心服务的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现场产品展示照片各1张)。
11.当年实施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本年度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六)注意事项
1.申请资助的在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及机构,如在境外展销中心设立所在地,与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独立法人企业来负责展销中心的运营,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有关资助将按相关比例进行支持。
2.入驻境外展销中心的在莞注册的东莞企业至少有50家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资助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3.展销中心实地照片需包括上述不少于50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东莞企业的产品展示货架,货架在显眼处标志出企业名称或产品商标。
第四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信用保险及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常规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东莞企业,市财政对中小微企业按实缴保险费的40%给予支持,对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除外)按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和注意事项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一带一路”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面向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俄罗斯、沙特阿拉伯、白俄罗斯、南非和巴西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十国”)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企业,市财政对企业按实缴保险费的7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投保明细表;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实缴保险费的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5.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供);
6.企业购买保险期内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境内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须为申报企业,且“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
7.企业投保“十国”实缴保险费情况的证明材料(由承保保险公司出具,申请“十国”保险费资助的提供,不申请的不需提供)。
(五)注意事项
1.若同时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常规项目)”资助的,需与此项目合并申请,且两项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若申报材料存在重复的,无须重复提交。
2.本项目实缴保险费是指企业实际缴纳且已获保险公司出具发票的保险费金额。
3.本项目支持的保单范围包括:由在东莞市注册的保险机构(含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或在东莞市设立办事处(含营业部)且由其广东省级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以保险费通知书或保险费发票为依据。
4.投保“十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其数据以企业投保申报出货时买方主体所在国别地区为依据,无需对应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每月申报的出运明细出具“十国”对应的承保规模和实缴保险费情况说明。
5.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三、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境内(东莞)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对其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人应为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等资料复印件;
3.海外投资保险单及明细表复印件;
4.当期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5.当期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复印件;
6.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六)注意事项
1.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申请单位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分析、信息咨询、商务对接工作。
四、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支持对象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境内(东莞)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对其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人应为投保海外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境内主体企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及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等资料复印件;
3.人身保险单及明细表复印件;
4.当期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5.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复印件;
6.保险发票复印件。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邮箱:dgboc_info@126.com。
(六)注意事项
1.项目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是企业为其派驻到境外项目所在国(地)且已取得所在国(地)工作签证(注)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支出的保险费用。工作人员包括境内企业向境外项目派驻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
2.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申请单位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分析、信息咨询、商务对接工作。
第五条 外贸综合服务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建设或使用符合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求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或使用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只资助一次。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以实际费用支付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通过税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建设或使用符合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求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合同(协议)、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第二章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第六条 “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项目
(一)支持对象
1.经东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市级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等行业商(协)会。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
3.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且上一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及个体户、上一年纳入统计的含税营业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户。
(二)支持标准
1.支持上述对象当年自筹资源举办与“乐购东莞”相关的促消费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经市商务局备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对当年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个单位全年最高补助1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个单位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协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为限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市级行业商(协)会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当年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3)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4)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彩色照片(至少2张不同角度)及活动宣传报道等资料的复印件(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清晰可见“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6)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备案回执。
2.商业综合体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有关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报单位当年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4)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5)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彩色照片(至少2张不同角度)及活动宣传报道等资料的复印件(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清晰可见“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
(6)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备案回执。
3.限上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举办“乐购东莞”主题活动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当年内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3)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4)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彩色照片(至少2张不同角度)及活动宣传报道等资料的复印件(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清晰可见“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
(5)企业上一年度经镇街经发局确认盖章的统计报表(用以核对上一年度销售额);
(6)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备案回执。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995513;电子邮箱:shichangke@dg.gov.cn。
(五)注意事项
1.申报材按材料编号顺序整理汇总。
2.报备方式:上述对象在促消费活动开展前,将备案申请表、活动方案、资金预算等材料提交至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出具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备案回执。
第七条支持批发业稳定增长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为限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限上批发企业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经镇街经发局确认盖章的统计报表(用以核对今年和上一年度销售额)。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97;电子邮箱:shichangke@dg.gov.cn。
第八条支持零售业稳定增长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
(三)支持标准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如年度企业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总额时,以预算金额总额为限按比例进行支持。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经镇街经发局确认盖章的统计报表(用以核对今年和上一年度销售额)。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97;电子邮箱:shichangke@dg.gov.cn。
第九条 商贸企业纳统项目
(一)支持对象
当年新增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
(二)支持标准
1.对新开业(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新开业),并于当年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
(1)批零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经营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2)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符合新开业及纳统要求的,批零企业再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企业再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
2.对其他时间开业,并于当年入库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在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首次填报的调查单位情况表,需由系统导出PDF版本且带水印;
3.申报企业由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如企业股权架构图、情况说明报告等,本项材料选报,未提供视同不满足“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的要求)。
(五)受理科室
1.批零企业: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97;shichangke@dg.gov.cn。
2.住餐企业: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805080,0769-22818603;电子邮箱:dgfwmy@126.com。
第十条 餐饮企业纳统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东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上一年度营业额全市排名前10名的限上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2.要求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单个门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额计算排名,给予前10名的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注: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餐饮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标准申报。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报企业当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申请资助标准第2点专项资金奖励的,还需提供门店营业面积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805080,0769-22818603;电子邮箱:dgfwmy@126.com。
第三章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大项目投资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新签或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支持标准
1.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当年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超过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属于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属于非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3000万(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3.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东莞扩大生产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上标准予以支持。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显示企业注册资本增加的核准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出具时间为2021年至2023年期间;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3.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4.历次验资报告汇总表(加盖公章);
5.申报企业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均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6.若项目方以利润再投资的方式作增资,则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有:
(1)利润来源企业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关于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只需提供用作转增注册资本的利润产生当年的完税证明,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7.由镇街或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8.当年实施完成符合条件的项目最迟于次年的4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9.注意事项
(1)利润转增资项目,年报系统需显示有利润,且在系统上申报登记的利润金额不能小于本次转增资的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实际纳统当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月平均汇率为准,保留4位小数。
(3)申报新设、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上一期境外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足额缴齐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21668361;邮箱:dgboc_info@126.com。
第十二条 AEO认证项目
(一)支持对象
东莞市的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东莞市企业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提升信用等级和国际竞争力,推动通关便利化。其中,对支持时间内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支持;对支持时间内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复核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支持。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承诺书原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或重新认证通过通知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002089;电子邮箱:chanyefazhanke2022@163.com。
第四章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举办大型活动
(一)支持对象
在市内举办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我市电商行业组织。
(二)支持标准
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市内举办有影响力的全市性大型跨境电子商务采购峰会、展会以及高峰论坛等活动的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活动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支持1场,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与商务局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活动情况说明及费用相关证明。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2420707;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第十四条 发展直播电商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制造企业(含其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或MCN机构,且其通过直播方式在国内产生的年度线上销售额(MCN机构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
(二)支持标准
1.制造企业(含其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通过直播方式在国内产生的年度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按销售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MCN机构在国内产生的年度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按服务收入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提供申报年度内的直播截图、直播平台后台的销售记录截图、能够直观证明直播带货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网络支付端口数据凭证以及物流配送单凭证(提供电子版)、股权证明资料(制造企业的全资子公司需提供此项证明)。
4.提供申报年度内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及服务费发票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备注:制造企业提供材料1、2、3;MCN机构提供材料1、2、4)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953;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第五章 促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第十五条 保税物流及供应链项目
(一)支持对象
我市保税物流及供应链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进出我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仓库和综保区仓库的货物(跨境电商业务外),按照实际进出境货物50元/票的标准给予仓库经营企业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出口监管仓登记证书》《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东莞虎门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提供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及综保区企业备案表。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明细表复印件,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以扫描档(PDF格式)刻录成光盘。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3810;电子邮箱:tongguanwuliuke@163.com。
附件1: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政策资金申报指南.wps
附件1-1:2023年“粤贸全球”广东商品境外展览平台列表(线下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