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内招展办展项目
(一)实施依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春节前后暖工稳产促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办〔2023〕29号)。
(二)支持条件
1.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2.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三)支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四)支持标准
1.支持举办重点展会,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或以上、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展会,对举办单位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举办镇街(园区)特色展会,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或以上、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展会,对举办单位按实际宣传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一)支持举办重点展会材料:
①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②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③现场彩色照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二)支持举办镇街(园区)特色展会材料:
①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②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场地证明等);
③宣传费用汇总表及宣传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④宣传费用对应的宣传图片(彩印),并作标识说明;
⑤现场彩色照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六)注意事项
1.项目支持时间以展会举办首日时间为依据。
2.展会活动组织方需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对展会进行备案,备案纸质材料原则上需在展会举办前30天经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属单位举办的展会活动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展会未经备案同意,不具备申报资助资格。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会展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申报指南公布后两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3.展会由多个单位组织的,需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单位代表备案和资金申报;资金申报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4.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单位可由署名代替。
5.镇街(园区)特色展会应当与当地产业关联度较高。所支持的宣传费用是指展会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网络、户外广告、宣传单张、发布会、推介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6.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7.申报资金超出财政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七)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邮箱:dgswjdwmyk@163.com。
二、境外参展项目
(一)实施依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春节前后暖工稳产促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办〔2023〕29号)。
(二)支持条件
1.对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
2.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三)支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四)支持标准
支持商协会组织企业出境参展,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对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东莞企业参加境外线下展的东莞商协会,对组织单位按照每家企业3000元给予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20万元;对由商协会统一承担的展品往返物流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展会展品最高10万元。
(五)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组织单位有效的登记证复印件;
3.展会主办方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单位与各参团企业签订的组团参展合同复印件(含展会名称、展位数量与价格,需由组织单位统一运输的展品清单);
5.各参团企业明细表(包括企业名称、展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等);
6.各参展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支付给境外机构的需要提交银行付汇凭证)及对应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展会主办方为各参展企业出具的展位确认函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若直接与主办方签订合同,则不需要提供);
7.申报展品往返物流费用需要提交:组织单位与货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展品合同(需注明展会名称、地点、日期、展品清单、运输费用等)、展品报关清关和运输费用的原始单据、相关展品在展会现场的彩色照片各一张(标记展品型号);
8.各参团企业展位的彩色照片各一张(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六)注意事项
1.项目支持时间以展会举办首日时间为依据。若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2.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单位可由署名代替。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3.文中提及的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4.申请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我市商(协)会,需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备案,纸质材料需在展会举办前向市商务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原则上不予资助。在通知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商(协)会组团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通知公布之后1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备案材料:备案表、牵头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报告、授权书、参展企业名单、组织单位与各参团企业签订的组团参展合同复印件(含展会名称、展位数量与价格,需由组织单位统一运输的展品清单)等。
5.资金申报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6.若同一个展会有两个或以上组织单位且合计应资助奖励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按其资助奖励比例进行支持。
7.组展奖励只支持备案内参展企业。若备案后,参展企业有所增加的,组织单位需在展会举办前15天向市商务局提交变更说明。
8.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9.对于直接出口的展品不纳入支持范围。
10.申报资金超出财政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七)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邮箱:dgswjdwmy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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