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131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企业类”项目。鼓励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外贸企业,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下称“出口信保”)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一般企业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二)“平台类”项目。鼓励保险公司对2023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外贸企业定向开展出口信保“普惠平台类”服务,扩大普惠平台覆盖面,对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费给予支持。出口信保相关产品定义见附件1。
二、支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企业类”项目。按企业2024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平台类”项目。对保险公司垫付的通过“单一窗口”投保的普惠平台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承保企业2023年出口额的0.048%。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企业类”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并复核确认;“平台类”业务,根据省商务厅的文件要求,由符合条件的省一级保险公司在2025年1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请我市各保险公司与省一级保险公司做好对接沟通。
相关申报材料请于2025年1月31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道33号3楼,咨询电话:22806513、22995396、22888290)。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支持的,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除特定材料要求之外)
1.“企业类”申报材料
(1)“企业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险单明细表(复印件);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5)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下载打印)。
2.“平台类”申报材料
(1)“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盖公章);
(2)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单一窗口”投保企业有效保单明细和存续情况清单 (含电子版,存续情况查询时间应不早于2025年1月15日);
(4)保险费发票明细清单(含电子版);
(5)相关应收款台账(含电子版);
(6)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保险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下载打印);
(8)评审过程中需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指派专人协助保险公司跟进相关工作,并在线下现场驻点工作中给予必要的场地和工作条件支持,以及广泛利用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扩大政策影响面和企业覆盖面,提高我市企业防范贸易风险意识和能力,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
(二)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保险公司认真研读《申报指引注意事项》(附件1),并严格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未按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律不予受理。企业可通过市商务局官网“通知公告”栏目查询审核结果和拨付情况。
(三)各单位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通报,取消其申报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类”项目参照《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执行,若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亦将不予支持:(1)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2)申报企业(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市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四)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所有提交材料均须清晰可见,“企业类”申报材料需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六、保险公司联系方式
(一)中国信保:0769-22240502、95387(客服电话);
(二)中国人保:0769-89090075;
(三)太平洋保险:0769-23220763;
(四)平安产险:0769-23363741;
(五)中银保险:0769-23028092;
(六)太平财产保险:0769-22496598。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报指引注意事项
2.“企业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3.“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指引
东莞市商务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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