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6〕172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 (一)受理部门。我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是企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工作东莞地区的专项资金受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初审,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资金项目资料受理窗口是东莞市商务局财务室,经办科室是贸易促进科(业务咨询电话:22819743、22806513),地点:东莞市莞太大道33号东莞市商务局四楼。 (二)受理时间。纸质材料最迟报送日期为2016年9月23日(星期五),逾期不予受理。 二、支持期间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支持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发生的项目;品牌培育项目支持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发生的项目。是否属于支持期间的时间节点明确如下:境外展览会为展会的开幕时间;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为发证时间;企业管理信息化为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开具时间。 三、注意事项 (一)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认真研读附件1中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相关内容,重点是按照附件1中的《中央财政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资料。其中要求提交的发票、汇款凭证等资料需提交原件现场核对。 (二)对于境外展览会项目,除提交《申报指南》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组展机构邀请文件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的批复文件;(2)如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代理或委托组展证明的复印件;(3)参展人员出国护照(含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 (三)每个项目申请材料都要附上网络管理系统打印出来的企业注册登记表和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统一以A4纸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所有提交材料均须清晰可见,每一页均加盖企业公章。 (四)各单位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通报,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受理后,我局将委托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东莞市协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审。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22498888转333,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2栋8楼;东莞市协诚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郑小姐,联系电话22383666转8206,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23号骏达商业中心8楼808号。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pdf
东莞市商务局 2016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