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做好2016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促进进口事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项目申报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6-08-23     点击量:

各镇街商务局(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

为加快培育对外贸易发展新优势,鼓励和推动我市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与发展,进一步促进进口。根据《广东省促进进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东莞市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促进进口事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项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促进进口事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项目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支持我市现有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完善展示交易、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商品检测、贸易服务等公共服务功能,帮助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利用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扩大进口。支持按照《广东省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规划》,培育新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支持我市产业园区搭建进口商品交易平台,促进进口。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关进口数据纳入东莞统计的网上交易平台。

(四)近两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分配原则及方式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专项资金的额度及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情况,以“科学引导、择优扶持”的原则,将资金分配至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运营单位或新的培育对象运营单位。

四、审批部门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和要求。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含电子数据)一式两份于2016年8月31日前集中报送我局加工贸易发展科,电子版发到邮箱:dgjiamao@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2、企业(单位)须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需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2015年度及2016年上半年的进口情况、专项资金拟使用方向及促进进口方面的措施等)、本企业(单位)近两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二)促进进口事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项目和培育对象申请表(附件)。

(三)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2015年度及2016年上半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七、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我局将定期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务必于2016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资金使用报告(附资金实施明细)。报告应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出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益、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三)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镇街商务部门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做好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1、广东省进口交易中心建设规划.pdf

           2、东莞市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促进进口事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项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docx

           3、促进进口事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项目和培育对象申请表.doc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发展科梁锦华,联系电话: 22817519,传真:0769-22818365,邮箱:dgjiam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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