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做好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项目库申报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6-08-16     点击量:

各镇街商务局(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

为调动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的积极性,提升企业的装备水平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进口增长,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粤商务产字[2016]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项目库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对在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可登陆广东省商务厅网站查看)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上述企业(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中进口《目录》内设备类和行业类相关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二)对在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自南太岛国(含8国:库克群岛、斐济、密克罗尼西亚、纽埃、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等,下同)的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三)对在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进口自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贸园区(不含未与广东自贸试验区建立交流合作关系的自贸园区,下称“自贸园区”)生产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贴息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对于在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进口但没有及时申报进口贴息的符合条件项目,可于本次补申报(应注明为补报项目)。

(四)申请企业(单位),其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中央、省财政的补贴项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装备、行业及先进技术类进口总金额不低于10万美元或原材料、消费品类进口总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含同类补报项目金额)。

三、贴息标准

(一)进口贴息。以审定的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6年6月《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进口贴息的贴息率不高于2016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及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情况,确定贴息标准及单家企业(单位)最高贴息额。

四、审批部门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为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和要求。

1、由于时间紧迫,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尽快通知和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各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数据(附件1和附件2)于2016年8月19日前提交。申请进口产品的提交到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发展科(市机电办),申请进口技术的提交到市商务局服务贸易科,逾期不予受理。

2、请提醒企业在递交纸质资料时,带好相关资料的原件(企业员工证,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海关增值税缴款通知书,合同或设备参数证明文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资金审核。省商务厅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

(三)资金拨付。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经公示、审批后,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单位)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1)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需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本企业(单位)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进口贴息事项项目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申请自“南太岛国”或“自贸园区”进口贴息的,在该表“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栏填写“南太岛国”或“自贸园区”)。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6.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在其他技改项目中进口符合《目录》要求的设备,申报时应提交《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8.从“自贸园区”进口的产品,需提交相关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原件(英文或中文版)。

9.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七、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我局将定期对促进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各企业务必于市财政局完成资金拨付后1个月内向我局(市机电办)报送当次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到帐)、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

(三)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镇街(园区)商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做好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1、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xls

            2、进口贴息事项项目表.xls

            3、《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pdf

 

东莞市商务局

2016年8月15日

(联系人:加工贸易发展科苏小姐 周小姐,联系电话:0769-22403719,22995393,传真:0769-22818365,邮箱:dgjiamao@163.com。服务贸易科:肖学霖:2299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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