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2016年口岸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事项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5-11-09     点击量: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有利于促进我省加强与欧美发达国家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巩固提升与港澳台经贸合作水平的枢纽口岸、重点口岸发展建设项目;

(二)列入国家和省口岸发展规划,对振兴粤东西北地区口岸建设发展、改善通关环境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口岸新建、扩大开放项目;

(三)有利于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提升口岸通关和贸易便利化水平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创新项目;

(四)广东电子口岸建设及其运作、管理和维护;

(五)省口岸办组织开展的推进全省口岸大通关建设、口岸改革创新等项目;

(六)省政府组织或批准的其他有利于口岸建设发展和扩大开放事项。

二、项目预申报条件

(一)以口岸具体发展建设项目进行申请,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预期目标和完成时限;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逐项分批申请;

(二)符合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已经立项部门或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立项的口岸发展建设项目,或经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口岸发展建设项目;

(四)已经明确项目所需资金及来源渠道,以及申请资金数额和使用范围;

(五)已经制定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三、项目预申报材料

(一)申请文件(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渠道、申请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数额、使用范围、预期目标和完成时限等);

(二)立项核准文件,或经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广东省口岸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表》;

(四)所申请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四、预申报和办理流程

(一)有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预申报条件的预申报项目的口岸投资经营单位,2015年11月16日前向东莞市商务局行文提出项目预申报,并提供完整的预申报材料;

(二)东莞市商务局按照《广东省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要求,结合省口岸办关于做好2016年口岸建设专项资金预申报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对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对不予受理或资料不齐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予以退回或要求申请单位补充完善预申报材料。对符合预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市商务局预申报到省口岸办。

(三)未经预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正式申报。

经办部门:

东莞市商务局口岸规划建设科

联系人:欧阳茹

电话:2242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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