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局(办)、松山湖产业发展局,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78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东莞市商务局 2015年8月14日 东莞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是指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各方通过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废料交易的行为。 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需内销处理的边角料。 危险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需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加工贸易企业可以把未来一定时期内产生的危险废料提前申请交易。 第三条 平台管理协调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海关、供销社、财政、法制、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平台运营单位由东莞市拍卖行承担。在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平台为全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提供统一通道,负责具体实施交易注册、交易受理、交易审核、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记录交易、平台运行管理以及交易秩序、日常维护等工作,并就上述事项制定具体规范。各镇(街道、园区)再生资源信息交易中心接受平台运营单位的委托,负责监督看样、交割和调解纠纷等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在相关业务信息平台技术成熟的基础上,应当与平台联网操作,实现数据联网交换、网络在线审批和交易实时监控。 第六条 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应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价、有序竞争的原则,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为确保交易各方诚信交易、有序竞争,平台应设立保证金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交易资格申请及认定 第七条 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参与方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回收企业和废料加工生产企业。 第八条 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各方通过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应在平台登记注册,取得交易资格。 第九条 交易各方申请交易资格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平台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竞买方企业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授权书; (八)证照承诺函; (九)承诺书; (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交《委托拍卖交易合同》原件、《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对回收企业有特许经营或特殊行业备案要求的,应提交特许经营许可证或特殊行业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平台运营单位受理注册申请后,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平台运营单位审核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加工贸易废料转让资格的,申请人应具备海关认可的转让资格; (二)申请普通废料受让资格的,申请人应办理商务部门备案手续; (三)申请废旧金属受让资格的,申请人应办理公安部门备案手续; (四)申请加工贸易危险废料受让资格的,申请人应具备环保部门认可的危险废料经营资格; (五)其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或备案项目的,申请人应具备相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资格。 平台运营单位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交易资格认定后,即享有参与平台平等交易的权利。属于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五种情形的,在相关资格有效期限内无需重复认定。 第十二条 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台可予划扣保证金、提高保证金、增加挂牌费用(拍卖手续费)、停止交易、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理: (一)以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加工贸易废料进行交易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转让方在组织看样时没有真实全面展示交易标的; (三)恶意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 (四)受让方企业在参与竞买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五)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的行为 对恶意串标,商业贿赂,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等行为,平台一经发现,应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可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结果对违法行为方给予提高保证金、停止交易、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废料,应通过平台交易系统提出内销转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工贸易废料转让申请; (二)随附单证(如有色、贵重金属等粹取提炼物含量证明或说明材料、鉴定报告等); (三)反映废料实物状态的彩色照片;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平台运营单位对加工贸易企业提交的内销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平台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海关对交易平台发送的加工贸易废料拍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 废料拍卖项目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加工贸易企业对参考价、起拍价、保留价、手册号、手册项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需要变更的,需对原项目提出删除作废申请,新建拍卖项目并重新提交。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废料拍卖项目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交易平台根据项目内容在交易平台网站上发布转让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自然日,流拍项目重新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平台安排意向受让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看样,加工贸易企业负责组织人员看样。各镇(街道、园区)再生资源信息交易中心监督看样过程。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通过平台交易系统提交受让申请及以下材料: (一)加工贸易废料受让申请; (二)符合转让公告中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平台运营单位对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平台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由平台组织公开竞价,海关、商务、环保、公安、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在线监控。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完成订约后,将书面合同报送平台运营单位存档。属于危险废料交易的,交易合同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交易完成后,平台运营单位审核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与竞价结果一致后,就上述事项出具鉴证报告,退回交易保证金;并将成交结果报送海关,属于危险废料交易的,需先报送环保部门批准后再报送海关。 第二十五条 交易成交价为不含税价,转让方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向海关申办内销完税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按交易合同约定条款进行交割,买受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向平台运营单位支付拍卖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公开竞价未成交按交易程序进行降价拍卖,最高降幅一般不超过上次起拍价的30%,并向交易平台提出再拍卖申请。降幅超过上次起拍价30%以上(不含30%)的,交易平台在审核通过后发送至海关审核。 第二十八条 加工贸易废料标的公开竞价不少于4次,最后一次是无底价的竞价方式,仍未成交的,则由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交由企业,企业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由交易平台运营单位退回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再生资源信息交易中心负责监督交易标的的交割和调解交易纠纷等工作;交易纠纷无法调解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 平台应对历史交易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后报相关部门,为其决策和审核提供依据;海关、商务、环保、公安、供销社等部门可对历史数据进行查询、汇总、分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平台运营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再生资源信息交易中心人员违反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有关规定的,由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破坏市场秩序的交易者,平台运营单位可按实际情况可予以划扣保证金、提高保证金、增加挂牌费用(拍卖手续费)、限制或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恶意串标、商业贿赂、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等行为,一经发现,应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15-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