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部门外经办,有关单位: 为帮助来料加工企业实现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去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外经贸〔2008〕40号),明确了我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的操作流程,并制定了相应的便利措施。为了加速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解决企业转型过程中存在的实际操作问题,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来料加工企业已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可以以国内购买设备的方式作为新设三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其使用过的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国税局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一)如果来料加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含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均由新成立的三资企业承接,并持有市外经贸局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文或《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补办备案登记表》(下称登记表),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销售发票。 (二)来料加工企业处置其不属于第1款规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生产设备,可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一般纳税人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三)来料加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亦可按销售普通货物处理,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需在办理筹办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国税部门允许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对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当企业生产性质、生产规模、企业地址、建筑规模等不发生改变且原有消防法律文书进行了明确表述的,可凭市外经贸局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文或登记表结合原消防意见书作为新企业的消防手续。 若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且需在消防意见书上变更企业名称的,一律按现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重新改造消防设施,并按《消防法》的配套文件“公安部第106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按审核、验收程序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其它类型和规模的加工企业应在网上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符合现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如下情况也可采用直接验收程序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一)当生产性质不变,更换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改为乙制衣厂)或增加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内增设乙制衣厂)的,若消防法律文书未明确建筑规模、详细地址的; (二)生产性质改变,但火灾危险性不变或降低的情况下更换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改为乙电子厂)的; (三)在火灾危险性不变或降低的情况下增加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内增加乙电子厂) 的,则应对其增加经营主体所在的局部采用直接验收程序。 四、原挂靠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的来料加工企业,需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到新设三资企业名下的用地,可以按《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早期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购买集体土地,并以来料加工企业名义在城建部门办理了报建手续,以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名义补办房产证手续的,在完善用地手续,及征得规划、城建等部门同意,把各相关证件权属主体变更一致后,市房管局即可为该企业办理《房地产权证》。 五、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为三资企业后,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来料加工企业名下的,其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办理权属变更转至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名下的,地税部门出具有关不征税证明、财政部门出具免征契税证明,从而办到企业新名称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 六、对于成立时间较长、部分设备进口报关单原件、设备进口发票等资料不齐全的转型来料加工企业,海关允许企业凭设备协议手册上原设备的进出口记录或原设备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 七、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条件下,可到供电部门营业厅办理过户或更名业务,供电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供办理便利措施。 八、鼓励转型企业采用各种贸易方式,经镇(街道)外经贸部门核准,允许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业务。 九、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企业在报关出货填写出口发票时,应按来料加工货物加工费收入开具出口发票,并在出口发票备注栏注明出口货物总值。 十、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的用工关系问题,在劳动者岗位、薪酬等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劳动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引导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的衔接管理工作。 市外经贸局 黄埔海关办公室 市劳动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房管局 市城建规划局 市公安消防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东莞供电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