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企业申请恢复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领证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08-03-21     点击量:

        粤外经贸管函〔2008〕94号

        各有关企业:

        输欧盟纺织品实行双边监控管理以来,我省不断有企业因违规等原因,受到暂停领证资格的处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为减少损失,顺利做好申请恢复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领证资格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申请材料。需要恢复领证资格的企业须将恢复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领证资格的申请资料报我局国际贸易科。由我局将初审结果送省外经贸厅审核汇总后上报商务部。

        二、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恢复领证资格的书面报告。如被暂停领证资格是由于企业自身违反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91号公告和《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等相关规定的,应在报告中作出检查并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发生;

        (二)《申请恢复输欧盟纺织品证书申领资格情况表》(详见附表),同时提交表格的电子版。(电子邮箱:guomao@dgboftec.gov.cn)

        (三)报关单等能够说明情况的凭证。

        三、《申请恢复输欧盟纺织品证书申领资格情况表》的填写。应清楚填写发证系统处罚说明的时间段内及处罚类型的中文证和英文证的使用情况。可按以下情况操作:

        (一)处罚类型为罚则1的,可通过发证系统“中文证发证综合查询” 或“英文证发证综合查询”栏目,按处罚时间段作为领证时间段来核查中文证和英文证的使用情况。将“未清关”的中文证号和英文证号选出,填报《申请恢复输欧盟纺织品证书申领资格情况表》,在表中对每份证的实际报关情况加以说明,未报关的要说明原因。

        (二)处罚类型为罚则2的,可通过发证系统“中文证发证综合查询”或“英文证发证综合查询”,按处罚时间段作为领证时间段来核查中文证或英文证的使用情况。将“已清关”的证面未使用数量占其“已清关”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中文证号和对应的英文证号选出,填报《申请恢复输欧盟纺织品证书申领资格情况表》。

        (三)处罚类型为罚则3的,可通过发证系统 “英文证发证综合查询”,将已办理过“涉及空运”或“已在中国海关清关” 标注的而系统仍显示“未清关”的英文证号选出,填报《申请恢复输欧盟纺织品证书申领资格情况表》,并在该表中说明每份证的实际清关情况,未清关的需说明原因。

        四、企业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核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申请恢复输欧盟纺织品证书申领资格情况表.xls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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