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的要求,发挥品牌展位的引领作用,推进新一轮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现将商务部外贸司下发新修订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广交会品牌展位动态调整机制》转发给你们,并就申报及评审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实施细则》以及完善后的广交会品牌展位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的广交会品牌展位申请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如申请企业出现《实施细则》中列明禁止申请或禁止参展的情形,则取消申请或参展资格。
二、申请时间
2019年7月16日-9月15日。
三、申请方式
因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正在进行升级,2019年无法在线提交申请,请有意且符合品牌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将书面材料报送到我市交易分团进行审核、备案。
企业须严格按照规范化的格式及顺序准备申请文件。企业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按展区(每个展区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未装订好的文件拒收,装订顺序见《实施细则》)报送我市分团,过期不再受理。报送地址:东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综合科广交会申请办理点(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33号市商务局大楼8楼)。
四、评审标准
品牌展位评审标准包括企业出口额、境内外商标、品牌建设、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认证、行业自律及广交会参展表现等7个方面,具体详见《实施细则》附件5。
五、申请要求
(一)各企业须认真审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须提供一式三份,并在每页复印件上盖上公章。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供证书原件,原件经核对后即时退还给企业,不接收快递方式提交申请资料。
(二)企业在同一展区申请的品牌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展区品牌展位下限(详见《实施细则》附件6),品牌展位不允许联营,且必须绿色特装布展。
(三)请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评审标准,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详见《实施细则》附件4),其中所有申报材料上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企业或所涉母子关系企业名称完全一致,有效期须能覆盖品牌展位企业申请截止日期,所涉内容、产品及标准均应与企业申请的展区行业相关,所涉产品应在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范围内。
(四)如需使用母(子)公司资质参加评审,相关要求详见《实施细则》附件3。
(五)除台湾、香港、澳门三地外,申请企业提交的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六、有关注意事项
(一)品牌企业预警提示。每年3月收到对出口额或商标不符合的品牌企业,务必于当年的4月15日前补充或更新出口额或境外商标相关材料;每年9月收到对出口额或商标不符合的品牌企业,务必于当年的10月15日前补充或更新出口额或境外商标相关材料。
(二)已参加过评审但未获得品牌展位的企业,可于每年的3月15日前、9月15日前对上次提交材料后本企业已发生变化的评审项目补充或更新材料;未发生变化的评审项目不能重复提交材料,该项目评分维持原分数不变。
(三)未参加过评审的企业,可于每年的3月15前提交材料,按得分增补进入下一届秋交会候选企业名单;每年的9月15日前提交资料、按得分增补进入下届春交会候选企业名单。
资料受理人:刘嘉慧
联系电话:22810628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交会品牌展位动态调整机制
2.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
东莞市商务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