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394号)和《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函〔2019〕5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9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建设路1号市商务局5楼电子商务科
邮政编码:523071
电子邮箱:10128842@qq.com
联系电话:(0769)22420006
东莞市商务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商务局 |
编印 |
东莞市财政局 |
(2019年9月)
目录
申报须知............................................................................................ 3
申报项目类别..................................................................................... 7
一、制造业企业新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7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的相关活动项目.................. 8
三、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项目................................................. 8
四、跨境电商进口业务项目........................................................ 9
五、企业建设海外市场拓展中心项目....................................... 10
六、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10
七、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项目............................................... 11
八、功能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项目........................................... 12
九、产业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项目........................................... 12
根据《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本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或对应业务科室。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代申办。
七、以外币支付的费用,按项目发生当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八、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它情形。
九、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本指南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6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进行资金下达,由市商务局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经复核不属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十一、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二、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2016年底前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
十三、对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结案后再根据处理结果判断是否进行奖励、资助。
十四、专项资金咨询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22985110(东莞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十五、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东莞制造企业。
2、2019年1月1日后入驻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3、申报年度该企业纳入统计的外贸实际经营规模达到10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
(二)扶持标准
按企业新入驻当年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等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如果实际申报总额超过当年该项预算,则以实际申报总额为基数,在预算资金范围内,按比例分配全部预算资金。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企业在入驻平台的店铺销售产品页面截图以及店铺后台截图。所有截图必须完整,店铺后台截图必须有入驻时间、截至申报当月的销售总额等信息。
3、企业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等费用的相关证明。
(一)支持对象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市商务局提供相关服务,按相关要求举办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对接会、选品会、招商对接会、政策宣讲会等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二)扶持标准
按照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与市商务局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活动情况说明及费用相关证明。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2019年1月1日后在东莞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2、年度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首次超过1亿美元、5亿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
(二)扶持标准
1、年度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首次超过1亿美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2、年度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首次超过5亿美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3、同一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镇街(园区)商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属于2019年1月1日后新招商引资项目的证明。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业务且入驻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
2、自建或租用保税仓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3、以保税方式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年度经营规模达1亿美元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
(二)扶持标准
按该企业本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贸易(以海关数据为准)每1美元支持1.5分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如果实际申报总额超过当年该项预算,则以实际申报总额为基数,在预算资金范围内,按比例分配全部预算资金。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自建或租用保税仓的证明材料,需包括保税仓的面积证明。
(该项目参照《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相关内容申报)
(该项目参照《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相关内容申报)
(一)支持对象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综试区服务中心等市商务局指定场地提供人才培训服务,按相关要求举办网店运营、选品上架、询盘客服、关务、税务、外汇结算等多类型、多批次跨境电商专题培训班,培训跨境电商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实干型人才的企业或机构。
(二)扶持标准
扶持标准按《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8〕10号)相关规定执行。
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其中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与市商务局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培训详细情况说明及费用相关证明。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园区企业纳入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达到5亿美元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
2、增速不低于全市外贸进出口平均增速。
3、按《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商务〔2019〕66号)申请认定为功能型园区。
(二)扶持标准
1、按每1亿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对园区主办方予以扶持。
2、每个园区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认定为功能型园区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园区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
2、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
3、园内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以海关数据为准)。
4、按《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商务〔2019〕66号)申请认定为产业型园区。
(二)扶持标准
1、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的标准,对园区主办方予以奖励。
2、每个园区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涉及园区主办方的资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园区所有入驻企业清单和电商企业清单。
(3)认定为功能型园区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涉及入驻电商企业的资料:
(1)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售合同复印件,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2)园区主办方向入驻企业出具的发票(申报前三个月的发票)。
(3)入驻企业申报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20家以上)。
(4)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截图需页面完整)。
注:入驻电商企业资料请按园区入驻电商企业清单顺序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