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08-04     点击量:

  各镇街(园区)商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救济字〔2020〕1号)要求,现就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对象

  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支持对象是对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支持时间

  支持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就同一案件曾申报但未获得资助的企业,如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次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省、市公平贸易工作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四)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四、支持标准

  (一)支持标准。

  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各类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3.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资助金额比相应标准上浮20%;

  4.对同一新立案件只给予1次资助;对同一案件的复审按照新立案件予以支持。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并取消申报资格。

  1.就同一案件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资助的;

  2.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小于2万元的。

  五、申报材料

  1.符合有关要求的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1);

  2.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请表(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应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等);

  5.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

  6.应对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近三年来基本情况及案件应对情况;公司近三年来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公司转型升级、市场多元化及全球布局情况;应对案件对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影响;涉案行业相关情况等方面的经验总结等,字数不少于2000字);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胶装成册,每页加盖公章,所有材料盖骑缝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

  (二)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四楼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均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号付款。

  (三)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四)案件裁决时间在8月15日至11月15日之间的,请企业8月6日前向我局报备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和项目发生金额,待裁决公告公布后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截止提交时间为11月15日。

  (五)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材料,请于8月6日下午下班前提交至我局(受理地址为莞太路33号市商务局四楼政策法规科),逾期不予受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请将所有申报材料扫描保存为PDF格式,申报材料6《应对研究报告》同时提供DOC格式,电子版材料发至gongpmy@dg.gov.cn。联系人: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科金丹平、郑力慎,联系电话:0769-22817150、21668956。

  附件:1.承诺书.docx

           2.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请表.docx

  东莞市商务局

  2020年8月4日

  (联系人:金丹平,联系电话:0769-2281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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