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市会展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打造健康的会展环境,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实施意见》(东府办〔2015〕100号)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报批程序 (一)凡需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举办的展会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按相应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展会活动名称需冠以“中国”、“中华”、“世界”、“中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活动。 (二)严格控制以行政机关名义举办展会活动,对确需以行政机关名义举办的展会活动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活动。 二、实行备案制度 凡在我市举办且要申请市财政资助的展览会,举办单位应在展会活动举办前1个月,经所属镇街(园区)商务(会展)部门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属单位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未经备案,行政机关不可参与展会活动,亦不纳入市财政资助范围。 三、加强品牌保护 (一)凡在我市举办的品牌展会,应当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将展会的名称、标识、会徽等注册为商标,制定商标注册保护方案。 (二)展会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参展商要按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四、加强行业自律 (一)由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牵头制定我市会展行业自律公约,倡导会展场馆、举办单位、会展服务商自觉遵守,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办展环境,建立诚实守信、互勉共赢的行业自律机制。 (二)由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牵头,联合会展场馆、重点展会举办单位等制定展馆档期使用规则,优先安排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品牌展会档期,同质同类展会原则上举办时间错开3个月以上。 五、明确工作权责 (一)市商务局是全市会展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会展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指导推进全市会展业健康发展。 (二)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展会活动涉及安全工作的审核、许可和监督。 (三)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会展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展会活动现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展会活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六)宣传部门负责全市展会活动涉及宣传报道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借用市重点品牌展会名义宣传的不实报道。 (七)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全市展会活动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实施。 (八)会展场馆管理单位负责场馆设施的提供、消防安全、卫生保洁以及水、电等保障,主动为举办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与举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制定详细可行的安保方案、应急预案,坚决杜绝搭建布展、拥挤踩踏、火灾等生产和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九)举办单位是展会活动法律责任主体,负责对参展商资质审查把关,严禁证件不齐全、“三无”、假冒伪劣、侵权等企业和产品参展。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发布与展览内容不一致的信息和广告,不得随意变更展会活动名称、地点、时间、主题、范围等。建立权益保护制度,设立机构或专职人员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权益投诉,在展销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点或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展会活动结束后承担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实行违规处理 (一)若举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二)若展会活动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当年评定全市重点品牌展会资格,违规项目3年内不得申请市财政资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