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相关项目和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7〕63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 (一)受理部门。我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是企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工作东莞地区的受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初审。初审后汇总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项目资料受理窗口是东莞市商务局财务室,经办科室是贸易促进科(业务咨询电话:22819743、22806513),地点:东莞市莞太大道33号东莞市商务局四楼。 (二)受理时间。即日起接受申报,纸质材料最迟报送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星期五),逾期不予受理。中央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www.smeimdf.org)申报时间段由上级部门统一控制,请务必留意系统的通告,逾期将不可申报。 二、支持期间 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发生的项目和所支出费用。是否属于支持期间的时间节点明确如下:境外展览会为展会的开幕时间;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为发证时间;企业管理信息化为项目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三、注意事项 (一)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认真研读附件1《中央财政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相关项目和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资料。其中要求提交的发票、汇款凭证等资料需提交原件现场核对。 (二)所有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请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该材料无效。 (三)对于境外展览会项目,除提交《申报指南》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如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代理或委托组展证明的复印件。 (四)每个项目申请材料都要附上网络管理系统打印出来的企业注册登记表和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统一以A4纸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所有提交材料均须清晰可见,每一页均加盖企业公章。 (五)各单位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通报,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受理后,我局将委托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东莞市协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审。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22498888转333,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2栋8楼;东莞市协诚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郑小姐,联系电话22383666转8206,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23号骏达商业中心8楼808号。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相关项目和企业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pdf
东莞市商务局 201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