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转发《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07-18     点击量:

各有关企业(机构):

为促进我省服务贸易发展,省商务厅于即日起开展相关资金申报工作,按照《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拓展内销市场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现将相关申报指南(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请有实际开展业务的企业对照《申报指南(东莞市适用)》(附件),按照申报程序(含系统申报及纸质材料、电子文档提交)进行申报。

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相应的申请表以及相关的申报纸质材料,一式3份,连同《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项目库申请表》(申报指南附件2)、《企业2016年7月-2017年6月服务外包业务情况一览表》(申报指南附件3)的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应由法人签名并盖公司公章。

3、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7725,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内外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申报指南

 

东莞市商务局

2017年7月17日

(联系人:黄慧敏、郑力慎,联系电话:22805080、22818603)


附件:

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

服务贸易发展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

(东莞市适用)

为规范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制订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依法在东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或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并在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填报业务信息。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技术贸易。

1.对20167-20176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成果与原引进技术相关连)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2.对20167-20176引进境外工业设计技术(建筑设计除外)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跨国公司内部交易除外)。

3.技术出口企业20167-20176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的,给予每个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50万元的资助。

(二)运输。

20167-20176运输服务进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全省支持企业不超过10家。

(三)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

商务部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录的企业(单位),按照单位业务类别给予资助。具体位置:展览组织单位、展览场馆和展览服务单位,每个单位资助额分别不超过15、10、3万元,属于多种类别的单位,按照资助类别最高的金额给予资助。

(四)文化贸易。

对在现行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以及《广东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范围内开展对外文化贸易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20167--20176我省文化企业出口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投入的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费用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80%的资助,每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2.文化版权输出。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外版权贸易20167—20176输出规模前十名的企业(机构)给予财政资助。每家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3.文化服务出口。对20161-20176符合《广东省文化出口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粤商务服字〔2014〕5号文,附件1)文化服务出口条件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版权输出除外)。

(五)中医药服务贸易。

1.对纳入国家首批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骨干企业(机构)建设名录的,20167-20176开展涉外医疗、涉外培训、涉外合资合作有所增长或创新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2.对其他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企业(机构)在20167-20176中医药服务贸易实绩超过2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3.海外开拓市场。对20161-20176我省中医药企业进行的药品海外商标注册、药品海外认证等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资助,每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已获得以上第1点资助的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六)公共服务平台。

20167-20176软件、中医药、服务外包领域的技术、检测等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及维护,按建设、运营及维护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扶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七)服务外包。

1.对经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给予扶持。每家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2.对经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经备案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给予扶持。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注:已获得过财政一次性扶持的不再重复扶持);每家培训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扶持。

3.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奖励。对20167-20176服务外包执行金额(不含企业承接集团关联公司的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分区域分档次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具体为:东莞市辖内企业,服务外包执行金额5000万美元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2000万美元未达5000万美元,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40万元;1000万美元未达2000万美元、且保持正增长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300万美元未达1000万美元,且增幅不低于10%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4、对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以及升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认定项目,按照认定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凡申请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项目库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不同,企业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技术进出口

(1)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数据表(复印件);

--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

--技术进口合同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7年第3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技术先进性说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引进境外工业设计技术项目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数据表(复印件);

--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技术进口合同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7年3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技术先进性说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技术出口企业建立境外研发中心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境外研发中心的商业登记证书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2.运输

--运输企业营业额证明材料

3.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

--企业纳入商务部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的证明文件

4.文化贸易

(1)翻译费、配音费等

--相关合同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缴费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2)文化版权输出。

--涉外版权贸易合同(含代理合同)及其中文译本(复印件);

--版权所有证明,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同类条件的版权所有相关证明;

--相关费用收入凭证(复印件)。

(3)文化服务出口

--相关合同及其中文译本(复印件)

--相关费用收入凭证(复印件)

5.中医药服务贸易

(1)先行先试骨干企业(机构)项目

---相关服务合同(协议)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相关收费或统计凭证(复印件)及项目简单说明

(2)一般中医药企业(机构)项目

--相关服务合同(协议)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相关费用收入或统计凭证(复印件)及项目说明

(3)海外市场开拓

--相关服务合同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缴费凭证或发票(复印件)及项目说明

6.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平台的功能说明、与出口业务的关联以及部分出口客户名单);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家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平台相关文件(复印件);

--相关国际认证或国际资质证明材料及其中文译本(复印件);

--检测平台提供检测服务合同,其他平台提供相关业务合同(复印件);

--建设、运营及维护费用单据(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服务外包。

(1)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

--获得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的证明材料;

--申请报告。必须包括:2016年7月-2017年6月服务外包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及服务外包产业现状(产业分布、企业数量、从业人数、人才培养体系等);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情况,包括业务类别、近两年经营状况、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等;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现有基础及建设情况;已出台的服务外包政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

--政策措施等佐证材料。

(2)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

--获得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的证明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服务外包业务特点,业务规模及发展速度,业务在同行中所处地位;企业员工数量及结构说明;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情况;企业发展服务外包的目标或规划;

--资质认证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2016年7月-2017年6月财务报表及纳税额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服务外包合同(复印涉及签约额及落款签章页),外汇核销单或者收汇证明复印件。

(3)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机构概况,教学资质、师资队伍情况,服务外包培训设施、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开发情况,近三年来培训人数,定制培训情况,下年度培训计划、预期培养目标等;

--2016年7月-2017年6月培训学生名单、培训专业和就业情况;

--2016年7月-2017年6月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4)服务外包企业业务奖励。

--业务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

--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收汇证明或银行结算单据;

--2016年7月-2017年6月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5)认定项目支持

--认定评审工作依据;

--认定评审工作费用相关凭证;

--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的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申报,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于2017年7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文档)报至我市商务局服务贸易科,同时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申报(http://210.76.70.125)。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纸质材料审核汇总后,将纸质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审核与拨付

省商务厅负责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评审,拟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及报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经审定后,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六、监督和检查

(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三)省商务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况实施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本指南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省文化出口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粤商务服字〔2014〕5号文).pdf;

2、广东省内外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项目库申请表.xls

        3、企业2016年7月-2017年6月度服务外包业务情况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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