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对在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是否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参数开展工作。
2.频率、台站许可期届满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无线电台站停用、撤销或报废是否办理相关手续。
4.是否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牵头科室:无线电管理科)
取得许可的无线电台(站),不含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和雷达台站。
现场检查
3%左右,原则上不少于20家。
1年
1次
2
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情况。
2.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型号核准情况。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市场主体
20%,原则上不少于22家。
联合部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8月开展。
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1.检查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2.销售的民爆物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3.是否按规定的许可场所和许可能力储存民爆物品。
4.是否向未经许可的单位销售民爆物品。
5.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并且账物相符。
(牵头科室:工业节能与民爆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许可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100%
4
监控化学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1.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
2.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
3.核实销售监控化学品的帐目及最终用户。
东莞市范围内:
1.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2.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3.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5.涉嫌进行违反《条例》活动的场所。
10%
上一篇:关于《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
下一篇:没有了
卓粤科技服务|汇彩知识产权电话:13544847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