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入库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3-06-30     点击量:


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2〕215号)和《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工信〔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创新中心项目”)入库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市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注册成立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并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组建的省级或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且2022年以来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考评(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申报条件

        申报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企业项目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立项并获得财政资助,项目已完工并经市级或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验收通过。

        (四)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三、奖励方式及标准

        对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承接上级资金项目给予配套支持,配套比例为国家不超过1:1、省级不超过1:0.5,以及各级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50%”。

        四、有关要求

        (一)按时进行网上申报。项目入库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企莞家”网站(http://im.dg.gov.cn/)网上申报(非“企莞家”用户的企业,申报时须先按要求注册为用户),并于2023年7月10日24:00前确认提交,逾期不提交视同放弃本次申报。

        (二)按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网上审核通过后,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要求将书面申报资料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三份,于7月17日17:30前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与投资科,逾期不提交视同放弃本次申报。

        (三)联系电话:(申报业务咨询)22222527,刘先生;(网上申报技术问题)22220130。办公地址:南城街道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与投资科。


        附件:2023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9日


附件:


2023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一、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企莞家”平台进行项目入库申报。

(二)项目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的情形。

(三)入库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入库项目名单报局务或党组会议审议,并通过“企莞家”平合向社会公示5天。

(四)审批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市级资金预算、入库项目数量等因素拟订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

二、项目入库申报资料

(一)2023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入库申请书(网上审核通过有水印,加盖公章,见附件1),并在目录列明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及页码。

(二)项目承担单位承诺书(签字加盖公章,见附件2)

(三)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到账银行水单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创新中心批复组建的相关证明材料(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其他需补充的资料。

[特别说明]

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并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三份,封面、骑缝和承诺书务必加盖公章。

2.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书面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否则项目申报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

三、责任与义务

(一)项目申报企业是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申报企业均需要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外,将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取消申报单位5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2.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3.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同一张发票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获资助的项目单位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后续项目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相关工作,并根据需要配合我局做好经济运行监测工作。


附件:1.2023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入库申请书

           2.项目承担单位承诺书

附件-1:2023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入库申请书.doc

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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