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2批)认定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3-07-14     点击量:

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2批)认定的通知》(便函〔2023〕23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一)请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发动、指导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对企业申报资料按照省文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二)申报企业应符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

指标

行业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结算收入的比重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制造业及其他行业

≥1亿元

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3000万元

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800万元

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3%

≥50人

≥800万元

建筑业

≥1亿元

≥800万元

≥0.5%

≥60人

≥1000万元

      (三)报告年度:指认定申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近三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近五年指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申报企业需严格按照便函〔2023〕2328号文附件2“纸质及电子材料编制要求”进行整理及盖章,要求胶装成册并编写封面、目录、页码等,其中承诺书要求法人签字盖公章原件装订,申报纸质资料须盖封面章和骑缝章,并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材料拷贝一个光盘或U盘)送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与投资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变更

      对于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单位有企业名称变更、重组等变更情况,请按照便函〔2023〕2328号文附件7“企业变更证明材料要求”整理编写企业变更资料(纸质版一式一份,含PDF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加盖企业公章于8月10前报送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与投资科,逾期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负责科室:技术创新与投资科;地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联系电话:22222527。


      附件: 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2批)认定的通知(便函〔2023〕2328号)

                 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6号)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4日


      附件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2批)认定的通知.zip

      附件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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