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点击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东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17日



东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工作方案》(东府办函〔2023〕725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归集分散于各部门的政策资金,归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管理,委托指定国企及相关机构具体运作,以贷款风险补偿方式激励撬动金融机构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特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在东莞且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金融、类金融、房地产行业、投资与资产管理类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特指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在东莞市设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市工信局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由市工信局具体管理使用,并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和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资金在市政府批复额度内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不纳入年度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第二章 管理架构、职责

第五条  建立风险补偿政策联席会议制度,市工信局担任联席会议召集部门,市财政局作为资金保障部门,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成员,分工负责,合力推进。

第六条  市工信局作为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及执行贷款风险补偿相关政策;

(二)负责统筹建立白名单;

(三)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

(四)审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和核销;

(五)牵头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七条  市财政局作为资金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联席会议统筹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负责确定白名单,加强信息共建共享,及时反馈对口企业的动态经营、信用等情况,促进融资对接及白名单调整。各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能负责加强货币信贷政策运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建立健全首贷金融服务机制,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投向中小微企业。负责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明确普惠金融服务重点工作目标,督导金融机构完成相关金融监管指标。相关工作情况动态共享至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担保公司”)、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以下简称“市电子计算中心”)作为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具体包括备案管理、项目审核、后续跟踪等工作,定期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协助市工信局拟定配套文件,明确具体业务流程和操作指引。其中,银行板块业务审核工作由科创担保公司负责(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纳入相关政策扶持范围的贷款一并负责执行),融担贷款板块业务审核工作由市电子计算中心负责。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可按年度提取风险补偿项目服务费,在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补偿的对象是发放符合风险补偿条件贷款的、与市工信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其中,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扶持对象是白名单企业;融担贷款风险补偿扶持对象是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国家融担基金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名单企业”,特指东莞市政府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科学、公正的原则从市内中小微企业中筛选出来的重点扶持对象名单。具体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人行东莞市分行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推荐。企业类型主要包括专精特新企业、倍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上规企业等,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扶持企业。白名单在“企莞家”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本办法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合作银行贷款实际本金损失以及合作担保公司贷款本金代偿损失进行补偿,贷款利息损失以及追偿所产生的费用不在补偿范围。相关贷款符合国家、省有关风险补偿政策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优先申请国家、省的补偿;相关贷款如已获得国家、省其他专项风险补偿的,国家、省、市补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合作金融机构的本金损失;相关贷款如已获得市、镇街(园区)其他专项风险补偿的,不再纳入本政策补偿范围。

(二)纳入银行板块风险补偿范畴的是非实物抵押、非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且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50BP、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政策期内单家企业合共可补偿限额为1000万元。纳入融担板块风险补偿范畴的为国家融担基金支持贷款,具体业务条件按照国家融担基金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三)合作银行发放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产生不良时,以该行针对白名单企业当年备案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本金总额按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限额(计算贷款本金总额时对单户企业没有限额要求),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其中,正常情况下贷款补偿比例为2%(可结合经济形势等实际情况调整),因2023年政策中断,2024年补偿比例为4%,纳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

1. 合作银行按当年备案发放的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金额实行分等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表:

合作银行当年备案发放的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金额

补偿标准

风险损失总额低于限额的

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的

20亿元及以上

对本金给予80%的风险补偿

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10亿元(含)-20亿元(不含)

对本金给予60%的风险补偿

8亿(含)-10亿元(不含)

对本金给予50%的风险补偿

少于8亿元

对本金给予30%的风险补偿

2. 合作担保机构担保并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产生代偿时,在国家融担基金、省再担保机构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基础上,对担保公司承担损失给予50%的补偿(且不超过总体损失的20%),对银行机构承担损失不予补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日常备案流程

(一)每月新增贷款报备。每月8日前(如遇节假日则相应延长),合作金融机构须登录“企莞家”平台对上月新增贷款进行备案(不能与市其他风险补偿项目重复备案)。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业务,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不良贷款备案。不良贷款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执行,符合不良贷款分类的认定条件即可通过“企莞家”网站备案;不良贷款为担保贷款时,担保公司已向银行履行担保代偿,并取得了银行出具的代偿证明材料后即可进行不良贷款备案。如该企业恢复还款付息后,其不良业务备案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流程

(一)风险补偿申请。不良贷款备案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尽快就不良贷款一事提起诉讼或仲裁。经合作金融机构启动法律追偿程序并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等能够证明相关机构已正式受理案件的书面证明后,通过“企莞家”网站提交申请。

(二)项目审核。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审核。

(三)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拟订资助名单并在“企莞家”公示。

(四)审批拨付。市工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

(五)后续监管通报。风险补偿金拨付后,市工信局将向市各有关单位及合作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提醒对该企业是否终止扶持措施,并把企业从白名单中剔除。如该企业恢复还款付息并经市工信局确认,可解除提醒。

(六)不良贷款跟进处理。风险补偿金不作为代偿资金直接对借款人进行代偿还该笔借款,须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设立专账并且做好账目处理。合作金融机构获取风险补偿金后,仍需积极处置不良贷款业务,合作金融机构一次性追回的本金(含企业退回或法院执行退回),须及时按拨付比例退回市财政相关账户,分批次收回的本金每年年末按拨付比例统一退回。不良贷款如经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置后,不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获得风险补偿的贷款,如经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置后,转让所得应按拨付比例退回市财政相关账户。对经法院裁定终结相关案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可由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报告,并附上相关追偿资料报市工信局审定核销,如核销后2年内合作金融机构仍有款项追回的,追回所得应按拨付比例退回市财政相关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奖励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合作金融机构存在未按要求将多拨付资金退回财政或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的,视同骗取财政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获得风险补偿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做好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及运行监测等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合作金融机构必须每月按时、按要求进行新增贷款报备。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市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要积极配合,主动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绩效评价和正向激励,提高机构积极性。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和结果应用,根据政府性融担机构当年新增批量担保贷款规模和杠杆放大效果,给予其一定比例业务奖励,适当补充资本金。其中当年批量担保贷款新增发生额达到实收资本2倍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达到实收资本4倍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1.5%给予奖励;达到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2%给予奖励;达到实收资本6倍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2.5%给予奖励。将合作银行当年新增批量担保贷款规模等相关指标,作为社保基金存放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如有以下情况的,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取消合作资格:

(一)全年均未开展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业务;

(二)不及时报备新增贷款情况;

(三)其他不配合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YHXXHJ-2024-00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如有重大变化应报市政府审议。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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