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以案释法案例——违规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行政处罚案例

来源:东莞市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4-05-17     点击量:



        一、基本案情

        2023年,东莞市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上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公众移动通信定位器)。2023年7月,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线索对该企业违规销售事宜开展专项调查,现场调查发现其存在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法定程序,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该企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1746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普法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都需要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是为了从源头上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在国内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将面临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影响个人和单位(企业)信用记录。

        四、相关许可办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在线办事-无线电和卫星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理,或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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