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东莞制造2025”,加快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有效落实我市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各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以及推动各类型企业成长等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资金预算编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资料审查及评审、项目验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扶持方式
第七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智能制造专题
以壮大智能装备发展规模,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为方向,分类推进“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三大升级路径,对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以及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资助;对为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提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给予资助;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以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等给予资助。
(二)绿色制造专题
以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产业绿色制造为方向,对企业建设和维护能源管理中心,实施清洁生产,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资源回收处理、循环综合利用、再制造等给予奖励或事后奖补;对节能先进镇街(园区)和单位、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等给予奖励。
(三)服务型制造专题
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健全协作配套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为方向,对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信息化专业认证、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新,购买数据资源和数据服务以及提供大数据服务,工业设计能力提升、优秀设计成果等项目进行奖励或资助,支持优秀工业设计师为东莞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根据企业对应用软件的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制造企业提供公共性云服务;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诊断服务,通过举办工业设计大赛,搭建推动发展的平台;加强对不同发展周期中成长性较好企业的培育,实施企业服务券扶持政策,资助企业购买各类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专业服务;对符合我市“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及产业经济政策导向,为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活动的项目给予资助。
(四)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奖补、达标性奖励、立项资助、发放服务券、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提供使用等方式。
第九条 受资助企业如属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可按照市“倍增计划”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同时享受市级财政倍增资助,倍增资金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及二级项目明细。一级项目指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二级项目分为智能制造专题项目、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和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二级项目明细是指二级项目中具体扶持的项目范围及明细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一级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二级项目明细相对应的申报文件由市经信局制定印发,并抄送给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支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拟定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材料、资助条件、方式、标准等重要事项。相关申报事项符合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直接发布申报文件;相关申报事项需要对以已出台的文件规定进行调整或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由市经信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申报文件。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专题实施细则等文件如需修改,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再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经信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或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市经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或市财政复核通过后,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断完善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第二十四条 在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履行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需市经信局及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应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2.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智能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题项目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智能制造专题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三个层级项目,以及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 智能制造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自动化改造项目
对工业企业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级予以事后奖补。重点支持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等先进智能装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二)智能化改造项目
对在实施自动化改造基础上,以提高装备智能化率、成果转化率、劳动生产率、产品优质率为主要方向,通过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实现工艺与产销流程优化、生产与管理数据互联的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对在智能化改造项目基础上,对车间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搭建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车间制造执行系统、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生产过程升级采集和分析系统等,推进企业数字化升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精益化升级,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方面提升,并具有行业示范带动推广作用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予以事后奖补。重点支持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的示范项目。
(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对为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并指导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予以资助。
(五)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
建立智能制造专业服务资源池,对资源池内服务机构为我市制造业企业进行智能制造相关分析诊断,提出升级改造方案的服务项目予以补助。
(六)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对生产销售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产品予以推广奖励和保险补贴。
(七)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对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或智能化改造提供技术研究开发、系统集成、试验检测、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予以补助。
第四条 市经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智能制造专题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已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诊断服务机构除外)。
(二)申报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除要求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要求不低于500万元(具体投入金额下限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限于购置项目相关设备仪器、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三)申报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的,开展智能制造诊断的专业服务机构除要求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相关的经营范围、专业服务团队和业务开展能力,熟悉了解智能制造各模式和要素条件,有系统性的企业数字化现状评估模型或体系,能够对企业现状进行评估分析,提出方案建议,并具有相关成功案例。
(四)申报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的,除要求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其申报项目的产品须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和《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范围;产品具有创新性、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申报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除要求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项目建设投入要求500万元(含)以上。投入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设备仪器购置费或融资租赁费、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设计费、工作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平台建设项目不在资助范围内。
第六条 各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在每年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自动化改造项目
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其中:
1.对于非莞产设备(含技术,下同),资助标准为不超过设备投入额的10%;对于莞产设备,资助标准提高至不超过设备投入额的15%;对于莞产机器人,资助标准提高至不超过设备投入额的25%。
2.莞产设备的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下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莞产设备的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含)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300万元;莞产机器人的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含)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二)智能化改造项目
对验收认定为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其中:
1.对于非莞产机器人(含技术,下同),资助标准为不超过设备投入额的20%;对于莞产机器人,资助标准提高至不超过设备投入额的25%。
2.莞产机器人的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下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0万元;莞产机器人的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含)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600万元。
智能化改造项目认定数量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数量与质量,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指标确定。
(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对评审及验收(评价)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800万元。其中,对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的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提供服务,根据所服务并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分成资助。即获得资助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如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其提供服务,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5%的比例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资助,余下部分资助给实施企业。该项目被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不超过8%的比例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资助,余下部分资助给实施企业。
(五)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
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对完成并通过综合评定的服务项目,根据综合评分进行高低排序,按比例对应分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三个档次予以资助,具体评价体系由市经信局另行制定。各档次资助的数量比例将根据每年资金预算、诊断数量、效果评价等综合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一家企业由多家服务机构提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的,只对应补贴一家机构提供的诊断服务,服务机构由企业选定。
(六)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推广奖励和保险补贴。
推广奖励是指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销售的,对其当年度销售符合目录的这一类别的产品按照不超过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每年度一家企业可奖励不超过三个目录类别产品,产品总数量不超过100台(套),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其中,对属于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或核心部件,按照不超过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产品数量不限,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对属于工业机器人的东莞首台(套)装备,单台(套)装备奖励标准提高到不超过销售额的15%,产品总数量不超过100台(套),年度最高奖励总额提高至800万元。对经认定为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具有重大战略和示范推广意义的高端重点首台(套)装备,单台(套)装备奖励标准提高到不超过销售额的20%,产品总数量不超过100台(套),年度最高奖励总额提高至1000万元。
保险补贴是指对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产品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但未获得中央财政保险补贴的,对其投保定制化综合险,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和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补贴总额100万元,补贴期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七)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对评审及验收(评价)认定为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按不超过项目核算范围内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八条 市经信局按照《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根据本专题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自动化改造项目及智能化改造项目
1.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对智能化改造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待网上审查或专家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认定,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
4.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验收认定的申报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5.市经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名单。
6.市经信局将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7.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8.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9.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10.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生产经营情况。
(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1.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提交至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选出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并组织项目完工验收(评价)和财务审计。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项目评审验收情况,拟定资助计划。
4.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5.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6.资助款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7.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生产经营情况。
(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无须另行申报,由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时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
1.建立专业服务资源池。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各专业机构单位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智能制造专业服务资源池备案申请表》。市经信局分批次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并在“智造东莞”网站公布名单。市经信局对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调整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2.企业诊断服务申请。企业登录“智造东莞”网上填报《智能制造诊断申请表》,提交诊断服务申请。
3.企业评价。服务机构应在诊断工作结束后,为企业进行诊断情况报告。企业对诊断工作进行评价,由企业诊断项目负责人填写《智能制造诊断报告评价表》,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智造东莞”扫描上报。
4.综合评定。市经信局分批组织对诊断报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的主要依据为企业评价情况、企业规模、组织专家对报告内容评价等。
5.财政补贴。市经信局每年分批拟订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五)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1.申请认定
(1)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请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认定。
(2)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现场核查时提交)。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分批对产品进行认定,现场核查评估申报产品情况,并收回申报资料。
(4)市经信局根据认定结果拟订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清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
2.推广奖励
(1)市经信局每年分批组织推广奖励申报,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的申报企业登陆“智造东莞”网填报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申请表并上传产品照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用户签收或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开展财务审计,核定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和奖励金额。
(3)市经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计划。
(4)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5)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6)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7)资助款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8)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产品生产、销售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产品生产、销售和企业经营情况。
3.保险补贴
(1)市经信局每年分批组织保险补贴申报,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的申报企业登陆“智造东莞”网填报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保险补贴申请材料。
(2)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开展财务审计,核定产品的投保情况、保单发票的有效性和奖励金额。
(3)市经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计划。
(4)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5)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6)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7)资助款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8)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产品生产、销售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单位定期在网上提交产品生产、销售和企业经营情况。
(六)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企业在项目建设前登录“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进行备案。
2.项目完工后,企业通过“智造东莞”网提出资助申请,填报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材料。
3.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报资料汇编成册报送市经信局。
4.按照有关规定办法组织专家和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认定,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完成情况。
5.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6.市经信局根据评审和审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需求数量,择优选出一批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拟订资助计划。
7.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8.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9.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10.资助款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11.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运营情况等数据信息。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3.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2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绿色制造专题项目,是指用能单位实施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绿色清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以及奖励节能先进单位等项目。
第三条 绿色制造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项目
对用能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的,予以奖励、补助。
(二)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予以奖励、补助。
(三)节能先进奖励项目
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的地区、单位予以奖励。
(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对技术比较成熟、节能成效明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五)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
对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第四条 市经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二)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申报单位已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申报单位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五)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制造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 各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在每年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项目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项目分为事后奖励和系统维护费用补助两种方式:
1.事后奖励。用能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通过验收后达到相应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
2.系统维护费用补助。已经通过验收的企业级能源管理中心,在通过验收后三年内,年度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每年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维护费用补助,以鼓励企业不断完善使用企业能管中心,并按时按规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数据至市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平台。
(二)绿色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1.达标奖励。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10万元。
2.补助扶持。对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予以每家企业1.5万元补助。
3.鼓励已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继续申请并完成标准审核程序清洁生产验收。其中,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3.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13.5万元。
(三)节能先进奖励项目
1.节能先进地区。对年度节能考核综合评分位居前3名且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及以上的镇街(园区),经市政府同意给予节能先进地区奖励,给予每个获奖镇街(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节能先进单位。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节能先进单位,名额每年不超过30个。其中,节能先进单位为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只评定不奖励;节能先进单位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名额每年不超过5家(含);其他节能先进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对节能技术改造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用)的15%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纳入“能效倍增行动”试点企业名单的用能单位在申报本项目时,最高资助比例由15%上浮到20%,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金额提升至150万元。
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和奖励的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除大型骨干企业、市倍增计划企业以外,同一家企业原则上一年只能申报一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五)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
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制造、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用及土建费用)的10%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项目实施的内容应符合以下方向:
1.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废塑料处理量不低于30吨/日。再生铜、再生铝、废油脂利用量不低于100吨/日。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项目利用量不低于1万吨/年。
2.再制造项目。产品扣除旧件后的置换价格不超过原型新品的60%。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按重量计)不低于65%。废轮胎再制造数量不低于10万条/年。机电产品等再制造数量不低于5万千瓦/年。高端智能再制造项目产值不低于5000万/年。
3.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项目(处理废弃物能力不低于5万吨/年)。化工废渣综合利用项目(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工业及市政污泥(处理量不低于10万吨/年)。新型利废墙体材料产业化项目(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年)。
纳入“能效倍增行动”试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申报本项目时,最高资助比例由10%上浮到15%,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提升至300万元。
同一家企业一年只能申报一个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
第八条 市经信局按照《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根据本专题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市经信局每年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注册并填报项目申请表,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二)项目审核
1.条件审核。市经信局通过资金申报平台对项目申报条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待条件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报送至市经信局。
2.核对信息。市经信局根据项目性质,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或核对申报单位的有关信息,以确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3.专家评审。市经信局根据项目性质,按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市科协进行评审,必要时现场核查。绿色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按有关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实施方案执行。
4.第三方审核。市经信局视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验收、认定、投入审计等工作。
(三)征求意见
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审核结果拟定资助计划,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四)名单公示
拟资助计划的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提出,由市经信局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
(五)下达计划
经征求意见和公示后,由市经信局确定并下达资助计划、拨付文件。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由市经信局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3.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3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是指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的项目。
第三条 服务型制造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两化融合项目
1.两化融合贯标领域。以国家两化融合评估诊断为切入点,推动企业以管理体系贯标为牵引实现管理模式创新和管理现代化水平提升,打造基于标准引领、创新驱动的企业核心竞争力。
2.两化融合应用领域。推动信息技术在企业各环节、各领域的全面渗透和深度应用,加快传统生产和组织管理模式的变革,全面增强企业转型动力。
3.两化融合新模式领域。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开发或二次开发,形成网络化生产新模式、平台化服务新业态和跨界融合新生态,将价值链向服务环节延伸。
(二)软件信息服务项目
1.信息化专业认证领域。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云安全评估等标准体系专业认证的企业予以奖励。
2.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领域。根据我市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共性需求,选择应用范围广、成熟度高的云平台及云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给全市企业免费使用。
3.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领域。培育我市软件产业、扶持软件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在软件关键技术、云计算以及新兴技术领域开展研发和推广应用,对列入“东莞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推广目录”或通过“市级工业云服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项目,以事后奖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三)大数据应用项目
1.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鼓励数据要素的流通和数据技术、解决方案和平台的大规模应用,对企业购买数据资源、数据服务和建设数据应用系统,以提升企业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能力的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2.大数据服务商领域。支持大数据服务商为企业提供数据采集、存储、整理、分析、发掘、展现和应用等大数据服务,对大数据服务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四)工业设计项目
本项目所指的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1.设计能力提升领域。对企业通过提升设计创新水平和工业设计能力,强化工业设计基础建设、模式创新和技术支撑,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和附加值等方面的投入给予事后奖补。
2.优秀设计成果领域。鼓励企业及设计师参加国内外著名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奖设计项目予以奖励。
3.优秀工业设计师领域。支持国内外优秀工业设计师为东莞企业提供专业工业设计服务,按工业设计服务金额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企业事后奖补。
4.工业设计大赛领域。安排资金举办工业设计大赛及工业设计相关活动,由市经信局统筹使用,支持东莞工业设计的应用和发展水平,集聚国内外优秀工业设计资源服务东莞产业发展。
5.工业设计诊断领域。委托工业设计专业服务机构对我市企业进行工业设计相关分析诊断,提出工业设计水平提升方案。
(五)专业服务项目
加强对不同发展周期中成长性较好企业的培育,创新开展企业服务券扶持政策,资助企业购买各类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专业服务。
(六)公共服务项目
对符合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各类政策宣传、论坛、培训,以及技术交流、产需/产学研对接、项目推广等活动项目给予事后奖励。包括:智能制造(含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节能技术(产品)、两化融合、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设计、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企业管理、创业创新、行业发展、投资融资、设计研发以及其他产业与信息化专题项目(活动)。
第四条 市经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部分重点项目领域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领域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的中标机构、市工业设计大赛获奖者除外)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二)公共服务项目资助对象要求为在我市依法设立,信用记录良好,且作为公共服务项目主办方的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六条 各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在每年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两化融合项目
1.两化融合贯标领域。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2.两化融合应用领域。以事后奖补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企业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其中,应用莞产软件与系统的最高资助比例提高至25%。
3.两化融合新模式领域。以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软件信息服务项目
1.信息化专业认证领域。对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CMM)或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定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40、50万元奖励,获得更高级认证的,按差额补足奖励金额;对获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给予20、30、40万元奖励,获得更高级认证的,按差额补足奖励金额;对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或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20000)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云安全国际认证(C-STAR)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云平台及相关云服务的使用企业数量及效果,分档次确定项目金额,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领域。分为软件创新推广奖励和云平台推广奖励。
对在软件关键技术、云计算以及现代信息服务新兴技术领域中技术领先、列入“东莞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推广目录”,并已在市场推广应用的项目,按不超过其产品及相关服务年销售额的15%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只奖励一年,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通过“市级工业云服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项目,按不超过其年度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只奖励一年,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大数据应用项目
1.大数据应用企业领域。以事后奖补方式,对企业年度购买数据资源、数据服务和建设数据应用系统的项目,按不超过经核定的年度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30万元。
2.大数据服务商领域。以事后奖补方式,对服务商为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按不超过其年销售总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工业设计项目
1.设计能力提升领域。对我市工业设计应用企业设计服务外包、购买设计成果、工业设计软硬件等工业设计相关投入给予不超过20%补助。对我市专业工业设计机构购买专业技术支持、购买工业设计软硬件、开展设计商业模式创新等工业设计相关投入给予不超过20%补助。其中,对获认定为国家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设计应用企业和专业工业设计机构按不超过25%补助。该领域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2.优秀设计成果领域。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及设计师参加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得重要大赛奖项的设计项目予以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GOOD DESIGN设计奖的优良设计百佳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至尊金奖、红点设计的产品类的最佳设计奖、红点设计的概念类的红点之星奖、IF设计奖的金奖、IDEA设计奖的金奖及其他同级别大赛最高奖项的设计项目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IF设计奖、红点设计产品类的荣誉提名奖、红点设计概念类的最佳奖、IDEA设计奖的银奖、GOOD DESIGN设计奖的优良设计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金奖及其他同级别大赛次级别奖项的设计项目给予8万元资金奖励;对于获得红点设计的红点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最具创意奖及其他同级别大赛相应奖项的设计项目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每家企业或个人每个申报年度奖励金额最高30万元。单个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获奖金额奖励,不重复资助。
3.优秀工业设计师领域。支持国内外工业设计师为我市企业提供专业工业设计服务,企业购买设计师设计成果或设计服务的,按照年度投入金额以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购买东莞市户籍设计师以及与我市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设计师的工业设计成果及服务的按不超过30%给予补助,购买其他设计师工业设计成果及服务的按不超过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为获补助企业提供设计成果或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师,将纳入工业设计师资源库,为我市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支撑。
与我市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设计师要求满足以下其中一项:
(1)被认定为我市特色人才。
(2)与我市主管部门或企业签订设计顾问协议且在存续期内。
(3)与我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2年(含)以上,且在存续期内。
4.工业设计大赛领域。每年安排专项活动经费用于举办工业设计大赛及工业设计活动,用于委托专业机构承接大赛具体组织承办工作以及获奖参赛者的奖金。
5.工业设计诊断领域。工业设计诊断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百分制评定计分,对诊断服务进行综合评定排序,主要依据为企业评价情况、企业规模、专家组对报告内容评价等,对应分三档,对服务项目进行财政补贴。其中,一档原则上占比30%,补贴3万元;二档原则上占比40%,补贴2万元;三档原则上占比30%,补贴1万元。分档补贴比例将根据每年资助预算、诊断数量、效果评价等综合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五)专业服务项目
采用分档次分配服务券额度的方式,资助重点企业购买各类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专业服务,市财政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50%的比例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服务券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共服务项目
采取事后奖励的资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活动规模、主题内容、组织效果、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按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四个档次对每个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第八条 市经信局按照《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根据本专题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两化融合项目、大数据应用项目、工业设计(设计能力提升、优秀设计成果和优秀工业设计师领域)项目
1.组织申报。市经信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
2.资格核查。市经信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不适宜资助情况。
3.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验收认定及评审核查。市经信局根据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认定(或评审核查)。
5.第三方审核。市经信局根据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6.下达计划。拟资助的名单由市经信局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7.责任承诺。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或《项目合同书》)。
(二)软件信息服务项目
1.信息化专业认证领域。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由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拟资助名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领域。市经信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项目验收、拨付资金等。
3.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领域。
(1)申请认定。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申报“东莞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创新推广目录”或“市级工业云服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市经信局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向社会公布。
(2)推广奖励。市经信局每年分批组织推广奖励申报。申报企业登陆“智造东莞”,网上填报奖励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核定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和奖励金额并据此拟定资助计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后,实施资金拨付。
(3)跟踪监管。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软件产品以及云平台的研发、推广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提交研发、销售和企业经营情况。
(三)工业设计(工业设计大赛领域)项目
1.制定工作方案。市经信局根据工作重点,制定每年大赛的组织工作方案,包括大赛具体工作内容和活动经费使用计划。如涉及大赛赛制及资金使用重大调整,报市政府审定。
2.确定承办单位。市经信局根据工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委托合适的专业机构承接大赛的具体工作,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和目标要求。
3.大赛督导。市经信局对大赛办赛工作进行实施督导,确保承办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办赛工作。
4.活动经费拨付。大赛承办单位根据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大赛组织工作,按照进度支付大赛经费,大赛奖金由承办单位代发至获奖者。
(四)工业设计(工业设计诊断领域)项目
1.机构备案。市经信局发布备案通知,工业设计服务机构登录“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网进行备案,填报备案申请表。市经信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并在“智造东莞”网进行公布。
2.企业申请。市经信局发布诊断服务通知,企业登录“智造东莞”网,填报申请表,提出服务申请。
3.现场诊断。网上申请提交后,市经信局根据企业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诊断,出具诊断报告。
4.综合评定。综合企业对诊断服务的评分、企业规模及专家组对报告内容的评分,得出诊断服务的综合评分。并按综合评分和三档奖补比例,拟定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额度。
5.征求意见。市经信局拟定资助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6.社会公示。拟资助的名单由市经信局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7.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市经信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按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划拨专项资金。
(五)专业服务项目
1.组织申报。市经信局发布申报文件,确定符合申报的企业条件、范围以及服务券发放额度,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材料要求等。
2.购买专业服务。企业通过自有渠道,向专业服务提供机构购买各类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专业服务。
3.补助申请。企业在申报受理截止日前,向市经信局提出补助申请。
4.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对企业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5.第三方审核。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完成情况,核定费用实际开支,出具审计报告。
6.征求意见。市经信局拟定资助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7.下达计划。拟资助的名单由市经信局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六)公共服务项目
1.网上备案及现场核查。申报单位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内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备案,市经信局可视审查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2.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在活动完成后30天内登录“智造东莞网”提出资助申请。
3.评估评审。市经信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活动组织评审,评审小组对纳入评估范围的项目进行评估打分,填写《东莞市公共服务项目评估表》,并按评估得分提出项目资助等级建议,拟定资助名单及资助额度。
4.征求意见。市经信局将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额度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5.下达计划。拟资助的名单由市经信局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3.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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