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有关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综合示范节能目标的“1+8“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32 号)及《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对于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程序和资金奖励政策有所调整。结合前期我市能源管理中心工作的有关经验,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我市能源管理中心工作的开展,持续提高用能单位的能效水平。
附件: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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