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开展“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5-04-14     点击量: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市计划于近期启动“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任务和分工
    (一)全市“十三五”节能规划
    《东莞市“十三五”节能规划》由市经信局(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牵头编制。结合国家和省节能与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和目标要求,在分析全市节能潜力的基础上,提出“十三五”节能目标,合理分解到各镇街,并提出主要的工作措施。
    (二)各镇街“十三五”节能规划
    各镇街“十三五”节能规划由各镇街节能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结合我市节能与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和目标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十三五”节能目标,并提出本镇街的重点节能工作和节能工程。
    (三)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节能规划
    市经信局将委托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在开展能效对标的基础上,结合各行业特点,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重点行业能耗指标体系,并制定《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指南》。根据《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应主动编制“十三五”节能规划,按照编制指南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提出企业节能指标体系、重点项目及进度安排。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节能规划评审由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牵头组织实施,评审通过的节能规划,将作为下达“十三五”节能指标的重要依据。
    二、编制进度安排
    (一)全市“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分四个阶段
    1.前期研究阶段(2015年5月底前)。对全市以及各镇街的能耗现状、节能潜力、新上项目等情况进行调研,同时对国家以及省开展“十三五”节能工作总体思路进行前期研究,提出我市“十三五”及工作目标、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形成前期研究报告。
    2.提纲编写阶段(2015年6月底前)。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案,形成规划提纲,并进行论证。
    3.规划成文阶段(2015年10月底前)。按照提纲撰写规划初稿,初稿要与国家以及省的相关节能规划进行衔接,并力争将我市节能降耗重点工作、重要指标以及重大项目纳入全市规划。
    4.论证发布阶段(2016年4月底前)。征求各镇街、重点用能单位及有关行业协会意见,经过专家论证和衔接协调,形成送审稿,按程序经审批后印发。
    (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规划编制及评审分五个阶段
    1.开展能效对标(2015年4-7月)。利用市能管中心云平台中企业月报能耗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分析我市企业能耗状况,结合全国以及全世界相关行业现状,建立能效对标指标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控制体系,作为开展企业“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的主要参考。
    2.发布规划指南(2015年8月)。在开展能效对标、制定出重点行业能效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指南》,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发布。
    3.企业编制规划(2015年9-12月)。按照节能规划编制指南,动员企业内部各部门,开展企业节能规划编制。
    4.规划评审(2016年1-3月)。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专家分批开展企业节能规划评审,将通过评审的规划纳入市能源管理中心数据库,作为下达“十三五”节能指标的重要依据。
    5.指标下达(2016年4-5月)。以通过评审的规划为主要依据,参照能效对标成果,结合全市节能目标任务,分批下达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并作为“十三五”节能考核的主要指标。
    (三)各镇街节能规划编制
    各镇街应参照市“十三五”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进度,结合本镇街的实际,制定本镇街“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上下衔接,兼具前瞻性和实用性
    注重与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体现东莞市以及各行业企业的特色,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科学确定规划目标,合理布局重点项目。
    (二)多方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有关镇街要积极开展前期研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做好市、镇两级节能规划编制工作;重点用能单位要及早启动,安排专门预算,并动员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参与规划编制;有关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要积极筹备、提前介入,与重点用能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三)开展专项培训,提供技术支撑
    制定并发布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标准,组织开展专项系列培训,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节能服务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十三五”节能规划编制提供技术支撑。
    (四)严格论证评审,确保规划质量
    制定明确的评审验收标准,实施严格的专家评审。重点用能单位的“十三五”节能规划未能通过评审的,应及时修改、重新论证和评审,确保规划质量。

 

                           2015年4月13日

(联系人:王森,联系电话:26988212,传真:2223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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