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告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4-07-02     点击量: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国V车用汽油,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国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车用汽油;自2015年4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的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提货单的油品品名须统一采用“标号+汽(柴)油+(V)”字样标识,并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三、国V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信、公安、财政、环保、交通、物价、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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