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国V车用汽油,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国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车用汽油;自2015年4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的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提货单的油品品名须统一采用“标号+汽(柴)油+(V)”字样标识,并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三、国V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信、公安、财政、环保、交通、物价、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5日